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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建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 甘建函〔2019〕104号
 发布时间:2019-03-04 浏览:3249
  • 各市州、甘肃矿区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603号)精神,认真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8〕142号)及《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甘建建〔2018〕542号)的具体要求,推进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方式,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结合我省实际,省住建厅会同相关单位研发了甘肃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并已启用,为保证该系统的有效使用和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甘肃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可通过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点击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使用账号密码登陆,政务版账号分配权限后进行下发,企业可通过平台进行注册登录。近期,我厅将组织相关人员前往各市州对各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企业管理人员针对此项工作具体内容及操作方法进行集中培训。
        严禁各级主管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或暗示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的负担。建筑用工企业可以直接应用“甘肃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数据录入,也可以根据数据标准自行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并与甘肃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对接,实现数据互通。
        二、 自2019年1月1日起,凡我省范围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开项目,均须通过“实名制平台”报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以往在建的建设工程应按实名制管理要求完善相应设施,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完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包含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基本信息、从业记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管理、建筑工人变动状态监控、投诉处理、不良行为记录、诚信评价、工资发放、统计分析等方面的信息。
        三、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确保本地区数据的安全、准确、完整、及时;要督促在本地区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通过“实名制平台”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在2019年3月31日前,本地区新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部通过“实名制平台”报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建筑企业和建筑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依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相应工程款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五、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六、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责,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七、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对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的建筑工人应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
        八、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九、我厅将按照相关要求对各市州建筑工人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