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城市管理局:
为进一步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春节前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衔接好《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内容,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长效机制制度的再部署、再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清偿责任
(一)明确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建筑用工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建项目按月足额发放率达90%以上。
(二)全面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将工程违法发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清偿责任;将资质证书转让、出借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出借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二、确保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专户管理制度的全覆盖
各市有关主管部门要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与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相结合,统筹推进,统筹管理,做好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制度的过渡衔接。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的项目,继续按照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制度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的项目,结合“冀建工〔2018〕48号”文件精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尚未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项目的单位,要制定落实计划、明确落实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资专户管理,银行代发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在建项目的全覆盖。同时,鼓励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代发工资。
三、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遏制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严禁政府投资项目带资承包。严禁政府投资项目由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要按规定全部支付工程款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
(二)继续推行工程价款施工过程结算制度。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相关规定,强化对工程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管理,规范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等行为,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者工程进度结算支付工程款,确保工程款按时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规范建设单位的支付行为。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有关施工许可审批管理部门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四、深入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加强合同履约管理
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管理体系,降低工程风险,保障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继续落实《河北省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全面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施工企业可以银行保函、商业保险或担保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同时,建设单位也应向施工企业提供支付担保,预防拖欠工程款。
五、加大力度,积极调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市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在建项目日常巡视检查,以督办解决本领域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拖欠案件为中心,继续加大协调力度,确保督办案件办结率达95%以上;配合相关部门,履行部门职责,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欠薪问题,在2018年度前全部清偿。强化企业信用管理,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纳入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各有关主管部门对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不得将其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