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不见面马上办”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8〕73号),深入推进住建领域“放管服”改革,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在巩固厅系统“三减一提升”活动成果基础上,决定取消一批由自治区、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
(一)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升级、延续、增项、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5项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4.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二)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含增项、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8项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原资质证书;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5.办公场所证明;
6.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
7.企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技术工人的身份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执业技能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房地产开发二级及以下企业在核定或晋升资质等级时,不再提供下列6项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企业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
4.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中,取消以下材料:
(1)已竣工项目,不再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项。
(2)在建项目,不再提供项目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项。
5.《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报表(报盘)报送情况登记证》及《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当地统计部门核验章);
6.企业办公地点证明材料。
(四)企业在申办安全许可证时,不再提供下列3项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原件复印件;
3.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证、特种作业人员证。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报乙级资质等级,不再提供下列3项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企业资质原件复印件;
3.工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
(六)工程监理企业申报乙级及以下资质等级,不再提供下列5项材料:
1.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3.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5.企业办公地点证明材料。
(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申请(含新申请、延续、增项)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3项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申办延续、增项资质时不提供企业资质证书;
3.检测机构技术人员身份证、学历(学位)的原件及复印件。
(八)对自治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行使的政务服务事项,凡涉及需要企业提供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由资质许可机关自行核查比对。
二、对已取消的事项,由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国家、自治区级信息平台公布的相关信息数据自行核查比对。对已取消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报送材料及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房屋、市政企业资质升级时,企业业绩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已公示核准的业绩为准,凡未能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一律不作为有效业绩。
四、各级资质许可机关要充分运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实企业申报人员的真实性,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应出具一次性告知单。要建立完善企业诚信档案,对发现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示。
五、《通知》中明确取消的企业申报材料与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其他相关文件或规章制度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