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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建厅]印发《关于支持建筑业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建市函〔2019〕1116号
 发布时间:2019-08-05 浏览:2728
  •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城管、市政、园林、环卫、水务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工作要求,根据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的安排,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关于支持建筑业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22日
     
    关于支持建筑业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工作要求,根据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的安排,结合本省实际,现提出支持建筑业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如下。
        一、深化行政许可审批改革
        (一)持续优化审批方式。充分应用数字广东平台实现企业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等有效信息共享,取消不必要的证明材料,精简企业申报材料,减轻企业负担。二是加快推进资质证书电子化建设,依托我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用系统自动生成电子证书代替人工制证,提高发证工作效率,为企业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二)持续改革审批制度。一是总结广东自贸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试点经验,优化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核准和核查流程等,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提高违法成本,鼓励建筑业民营企业诚信守法快速获取企业资质。二是完善水利、交通、通信等专业部门的资质审批会签电子化工作,实现电子申报全覆盖,让申报专业资质的民营企业共享网上申报、零跑动的改革成果。
        二、保障民企公平竞争
        (三)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竞标大型工程项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主导的轨道交通、海绵城市、公共建筑等大型、重点建筑工程项目信息,鼓励民营资本参与上述大型、重点工程项目建设。
        (四)清除民营企业准入障碍。立即开展建筑市场监管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全面清理对建筑业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设置的不平等限制条件和要求。规范诚信评价行为,对民营建筑企业与国有建筑企业、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一视同仁,不得设置歧视民营建筑企业的评价指标和信用壁垒。民营建筑企业在注册地以外的地区承揽业务时,各地要给予外地民营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不得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和备案事项,不得要求民营建筑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五)优化民营企业招投标环境。招标人不得排斥建筑业民营企业参与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不得限定投标人所有制形式,不得对建筑业民营企业与国有建筑业企业采取差别化资格审查或评标标准等。多渠道降低民营企业投标成本,扩大电子招标投标范围,推行招标公告、投标、开标、评标、结果公开公示全程电子化管理,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法人到场投标开标。
        三、降低民企经营成本
        (六)切实减轻民企保证金负担。一是积极引导民企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提供担保,切实降低保证金成本。二是规范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等支付和退还管理制度,不得超出有关法规规定的支付额度、返还条件。
        其中,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投标项目估算价的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保证金的最高额度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10%;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单个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不得超过施工合同总价的3%,同一施工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属地管辖区域(地级以上市)内缴存金额上限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三是加大查处违法违规收取保证金的行为,确保建筑业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七)降低民企融资成本。一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合本地金融监管部门积极做好建筑业民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政策解读工作,引导优质建筑业民营企业上市融资。二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工信、科技等主管部门,积极推动建筑业民营企业产学研进入省创新创业基金、产业发展基金目录,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缓解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资金不足的困难。三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与国家政策性银行的协调,支持建筑业民营企业争取国家政策性贷款。四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积极推动银企合作,对符合条件的本省建筑业民营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发放、保函业务等方面给予支持,通过设置发展基金、资金池等方式,提高民营企业融资能力。
        四、帮扶民企人才晋升
        (八)打通民企职称资格晋升通道。在建设工程职称评审、资格评定和个人评先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争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支持,大力简化每年、每批的申报手续和评审环节,适当增加建筑业民营企业专家评委名额,鼓励民营企业技术骨干积极参与评选,享受与国有企事业人员相同待遇。
        (九)加强民企人才社会保障。将符合条件的建筑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能手、企业技术骨干等纳入住房保障政策适用范围;争取户籍管理、教育管理等主管部门支持,对建筑业民营企业高端人才迁入及其子女就学制定和实施保障措施,夯实民营企业社会保障的基础。
        五、培育民企创新创优
        (十)激励民企科技创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需求,以装配式建筑、装配式装修、绿色智能建筑、综合管廊、工程检测为重点,每年遴选一批建筑业民营企业参与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技术研发平台、产业基地的建设;要争取科技主管部门的支持,加大对建筑业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技术专利等方面的科研经费补助,提高建筑业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核心竞争力。
        (十一)实施优质民企品牌计划。指导勘察设计、土木建筑、建筑业等行业协会制订建筑业民营企业优秀品牌培育计划,通过各类评优评先、公益宣传,每年打造一批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的精品建筑设计、精品建造工艺、精品绿色建材等建筑标杆优秀品牌,并以建设建筑业知识产权、技术专利强省为目标,大力培育本省建筑业民营企业优秀品牌。
        (十二)加强粤港澳建筑业界互动交流。指导各行业协会与港澳行业商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互动,每年选派一批民营企业高管到港澳地区企业挂职交流,共同开展三地协同发展的课题研究,开拓民营企业的视野,引进和吸收先进的管理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