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3日 星期六 甲辰(龙)年十月廿三 | 联系我们

加入协会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各地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冀建节科〔2019〕6号
 发布时间:2019-07-08 浏览:6285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
      现将《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7月2日 
     
      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三深化、三提升”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导向,统筹规划,精准发力,全程监管,大力推动减量排放、规范清运、科学处置、高效利用,积极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产品,助力人居环境持续改善,促进城市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政策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的长效推进机制,形成布局合理、制度完善、技术先进、全程可控、利用高效的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建筑垃圾处理能力明显增强,资源化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到2020年,全省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20%以上;到2025年,达到50%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统筹规划,引领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摸清本地建筑垃圾产生现状和发展趋势,将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做好与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具备条件的,应当单独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规划编制应当以问题为导向,明确目标任务、路线图和时间表,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指导性和持续性。
      (二)抓住关键环节,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全过程监管
      1.推进源头减量化。优化建筑设计,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尽可能延长建筑使用寿命。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物,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得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提前拆除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切实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推广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以及商品房全装修等建设方式。支持使用可再生、可循环利用的绿色建材和施工周转工具。
      2.实行分类管理。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按工程渣土、混凝土、砌块砖瓦、路面沥青、轻物质料(木料、塑料、布料等)、金属材料等对建筑垃圾进行划分,实行分类存放、运输、消纳和利用。禁止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等混入建筑垃圾,对含有危险废物纳入环境监管的建筑垃圾,要按照环境保护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3.规范施工管理。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原则,加大源头治理力度。落实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经理负责制,在施工(拆除)组织方案中,制定现场建筑垃圾定点存放、分类管理、环境保护、清理运输等专项措施,并督促执行。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纳入绿色施工、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内容,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城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协调物业服务企业或街道办事处,加强装饰装修垃圾分类定点存放、统一清运等管理。
      4.严格运输管理。按照“四统一”要求,对车辆统一编号、统一标识、统一密闭改装、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实现建筑垃圾无尘化运输和全程动态监管。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行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化管理。建立公安交警、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严肃查处沿途遗撒、随意倾倒等违法违规行为。
      5.加强消纳管理。将建筑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城市基础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综合考虑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半径、环境保护等因素,合理规划布局,加快设施建设,尽快形成与城市发展匹配的消纳处理能力。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应满足《建筑垃圾处理规范》等有关标准,严格执行分区作业、堆填高度等要求,规范消纳作业管理。
      6.强化信息化管理。以大数据和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手段为载体,加快建立建筑垃圾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对建筑垃圾施工(拆除)现场、运输车辆、消纳场和资源化利用企业实行在线管理,具备部门协同、数据统计分析、信息共享、智能服务等功能,促进建筑垃圾管理精细化、规范化。
      (三)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1.推动社会资本参与。鼓励各地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项目,政府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经营者。
      2.培育市场实施主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的要求,重点培育一批技术装备先进、能源消耗低、环保安全达标、资源化利用程度高的骨干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鼓励企业整合拆除、运输、处置和利用等产业链,提高产业集中度。 
      3.强化标准技术支撑。按照急用先行原则,不断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标准规范,编制或修订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和再生骨料、再生产品等标准;支持企业制定高于国家和行业的内控标准。重点开展垃圾分选工艺技术、再生骨料强化技术、再生建材生产技术等研发应用。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自动化成套装备。
      4.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工程渣土可直接用于工程回填、洼地填充、绿化用土或堆山造景等;废弃混凝土和砂浆可通过破碎分拣,制备再生粗细骨料,用于再生混凝土浇筑墙体、道路路基施工、预制部品部件等;废旧砖瓦破碎筛分后,可用于混凝土骨料、轻集料混凝土构件(板、砌块)、透水性便道砖及花砖等水泥制品;废玻璃、废木材、废金属等可分拣回收再利用。
      5.加大再生产品推广。制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政策,在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海绵城市建设、房屋建筑中,优先使用符合质量标准或取得绿色建材标识的再生产品。将符合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要求的再生产品,纳入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予以重点推广。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监管责任
      各地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厘清监管职责,明确管理内容,增强工作责任感,建立分工负责、协调联动的闭合管理工作机制。城市管理部门重点抓好建筑垃圾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重点加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再生产品推广;按照谁管施工现场、谁必须管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原则,由相关主管部门抓好管理工作。各地政府对职责分工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完善支持政策
      各地要会同有关部门,用足用好国家及我省有关环境治理、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支持政策,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财政奖补等具体激励措施,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配合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办法,及时调整收费标准,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提供保障。
      (三)加强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广泛宣传建筑垃圾管理好的经验做法,普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基本知识和重要意义,提高社会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为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相关概念      
      一、建筑垃圾: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和道桥等建设和拆除过程中,以及房屋装饰装修中产生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工程渣土、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饰装修垃圾等。
      1.工程渣土:开挖土石方产生的弃土。
      2.工程垃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沥青混合料、砂浆、模板等弃料。
      3.拆除垃圾:对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和道桥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金属、木材等废弃物。
      4.装饰装修垃圾:房屋装饰装修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金属、木材、玻璃、塑料等废弃物。
      二、建筑垃圾处理: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填埋、回填)、再生利用、无害化处置的全过程。
      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利用):将建筑垃圾加工处理符合原材料质量标准,直接利用或生产成建材产品再利用。
      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一定时期内,当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积量,占同期建筑垃圾(不含工程渣土)产生总体积量的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