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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建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和《辽宁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住建〔2019〕119号
 发布时间:2019-08-20 浏览:2250
  • 各市、沈抚新区住建局:
        现将《辽宁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和《辽宁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辽宁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的要求,规范辽宁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是指在装配式建筑发展过程中,具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并在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支持政策、技术标准、项目实施、发展机制等方面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并按照本管理办法认定的城市(含县、区)。
        第三条 示范城市的申请、评审、认定、发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地在制定实施相关优惠支持政策时,应向示范城市倾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的省级示范城市可优先被推荐参与国家级示范城市评选。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申请示范的市(县、区)应经设区市政府同意,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示范的城市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较好的经济、建筑科技和市场发展等条件;
        2.具备装配式建筑发展基础,包括较好的产业基础、标准化水平和能力、一定数量的设计生产施工企业和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等;
        3.制定了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有较高的发展目标和具体的任务;
        4.有明确的装配式建筑发展支持政策、专项管理机制和保障措施;
        5.本地区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示范的城市需提供以下材料:
        1.辽宁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申请表(附件1);
        2.辽宁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附件2);
        3.已出台的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文件;
        4.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评审和认定
        第八条 设区市政府负责对示范城市申请情况进行核实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定期开展示范城市认定。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示范的城市进行评审。
        第十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由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工作。专家委员会应客观、公正,遵循回避原则,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1.当地的经济、建筑科技和市场发展等基础条件;
        2.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现状:政策出台情况、产业发展情况、标准化水平和能力、龙头企业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等;
        3.装配式建筑的发展规划、目标和任务;
        4.实施方案和下一步将要出台的支持政策和措施等。
        第十二条 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后,对符合要求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后公布示范城市名单。对不符合要求的城市不予认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示范城市应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及时总结经验,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供年度报告并接受检查。
        第十四条 示范城市应加强经验交流与宣传推广,积极配合其他城市参观学习,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五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示范城市具体实施工作和所属示范市(县、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对示范城市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检查结果。示范城市未能按照实施方案制定的工作目标组织实施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市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改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检查及整改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认定为示范城市,评估不合格的城市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其示范城市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