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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建委]关于明确撤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的通知 沪建建管〔2019〕663号
 发布时间:2019-11-06 浏览:3368
  • 各区建设管理(交通)委、市行政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批后监管,简化撤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操作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沪府令 4  号)、《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办 法》(沪建建管〔2016〕411号)和《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通知》(沪建建管〔2018〕795号)的规定, 现就本市撤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处理程序等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撤销采用告知承诺方式或者非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以下简称“撤销企业资质行 政许可决定”),适用本规则。
        二、职责分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市级审批的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决定的撒销工作(含法制审核工作)。
        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实施审批的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决定的撤销工作(含法制审核工作)。
        三、撤销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形
        (一)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情形的;
        (二)采用告知承诺方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被许可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 符合要求的;
        (三)采用告知承诺方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 2 个月内,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许可人 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要求其限期改正,被许可人逾期不 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
        四、实施程序
        市、区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调查取证、报批、事先告知、法制审核、撤销决定的程序实施企业资质撤销。
        (一)调查取证
        发现符合撤销情形的,及时按有关规定完成取证工作。
        (二)报批
        经业务部门审查,拟实施撤销的,应当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审批流转表》(具体样式见附件 1)报批。
        (三)事先告知
        撤销决定作出前,应当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具体样式见附件 2),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
        陈述和申辩理由不成立,需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移交法制审核部门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陈述和申辩 理由成立,无需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结案归档。
        (四)法制审核
        法制审核由法制审核部门(同一单位中不负责撤销的科室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出具《重 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具体样式见附件 3)。
        (五)撤销决定
        企业资质撤销批准后,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具体样式见附件 4),书面通知并送达当事人。送达或签收后, 撤销信息系统相应资质和电子证书。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无法送达或签收的,可采用公告方式告知送达。
        五、其他事项
        因不实承诺或未履行承诺被实施撤销的记录应当记入企 业信用信息档案;涉及弄虚作假等以欺骗方式取得企业资质 的,应当撤销其企业资质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