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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建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川建行规〔2020〕1号
 发布时间:2020-02-20 浏览:2842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计价和工程款支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通知如下。
        一、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对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活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两年以上的新开工项目要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其他项目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实施施工过程结算。施工过程结算完成后,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结算款。
        二、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国有投资的项目,发包人要加强与发改、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沟通衔接,做好施工过程结算相关工作。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过程结算的理由,拖延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三、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建设工程,招标工程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非招标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施工过程分段结算详细范围、计量计价方法、计量计价争议处理、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程序、时间、比例、逾期支付处理等内容。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工期,按工程主要结构、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进行划分。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有关要求,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进行单独约定。
        四、发承包双方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管理,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过程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而改变其有效性。
        五、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和结算资料,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计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暂按基本费费率计算,竣工结算时,按该工程应计费率调整。对质量不合格的,可在整改合格后纳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对计量计价有争议的,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处理,无争议部分应按期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相关技术经济资料。
        六、施工过程结算产生争议时,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按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避免因计价争议影响施工过程结算。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就有争议部分共同提请项目所在地造价机构进行解释或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及时、公平、公正地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工作,履行合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七、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建设单位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开展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总结施工过程结算实施经验和宣传典型案例,切实推动施工过程结算全面深入开展。
        八、本通知从2020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