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情•通知要求】上海市住建委关于做好建筑工地来沪参建人员健康和实名制登记的通知 沪建建管〔2020〕78号
发布时间:2020-02-26 浏览:3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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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精神,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复工或新开工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沪建办综〔2020〕3号)要求,相关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当通过本市建筑工地实名制登记系统(疫情防控升级版)做好人员健康和实名制登记,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和登记要求
(一)登记范围为建筑工地监理、施工等所有参建单位的现场管理和作业人员。参建单位应当分步按照“来沪人员健康登记、人员进场预登记(以下简称预登记)和人员进场登记(以下简称进场登记)”的流程登记。未完成“来沪人员健康登记”的,不能进行预登记;未完成预登记的,不能进行进场登记。本市或外省市在疫情防控期间未离沪人员也应当进行来(返)沪人员登记,登记时写明“未离沪”即可。
(二)“来沪人员健康登记”由个人通过手机“健康云”APP或“上海健康云”微信公众服务号的应用模块登记(包含来沪家属)。“预登记和进场登记”由监理和施工单位在“本市建筑工地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中登记(包含来沪家属)。具体操作说明详见附件。
(三)进场登记后,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当每日登记进场人员体温和健康状况。具体操作详见附件。
二、管理分工
(一)施工总包单位应当对除监理单位外的全部参建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登记负责监理单位对本单位监理人员的登记负责。
(二)施工总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可自行完成登记或授权分包单位责任人按单位分别完成登记。施工总包单位应当在申请开复工前,负责填写工地疫情防控信息和上传规定资料。具体操作详见附件。
三、登记信息使用
(一)单位信息登记后,通过实名制系统生成工地每日登记信息查询,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汇总统计表,并开展监督检查。除保密工程外,单位不再提交纸质日报表,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管理部门通过实名制系统直接查询或形成统计报表。
(二)单位登记信息将共享交换给卫生、交通、公安和街镇等部门,作为道口检查、疫情防控等比对信息。
四、其他事项
(一)为保证登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即日起,统一将全市建筑工地设置为“防疫未开复工状态”,实名制登记的进场人员置为“退场”状态。
已审核开工工地,由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负责人调整为“防疫已开工”状态。原进场人员由相应单位重新进行进场登记。
(二)保密工程由参建单位进行线下登记,登记信息线下报质量监督机构。
本通知自发文之目起施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