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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建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基坑工程在线监测实施方案》 的通知 沪建质安〔2019〕677 号
 发布时间:2019-11-05 浏览:4043
  • 各区建设管理委,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基坑工程风险防控,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切实提高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19〕4 号)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基坑工程在线监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 执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上海市基坑工程在线监测实施方案 
        为做好基坑工程风险防控,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 切实提高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依据《上 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 法》(沪住建规范〔2019〕4 号)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启用“上海市基坑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基 坑信息化系统),对基坑工程实施在线监测。具体实施方案如 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生产事故为重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实时监控,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信 息化水平,切实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二、适用范围
        本市所有符合以下要求的在建基坑工程,均需要按照规定使用基坑信息化系统(系统地址:www.shsjk.net。具体操作详 见网址内附件:使用手册):
        1.基坑深度>12 米(深度计算从自然地平算起至基坑设计最低标高处。下同);
        2.基坑深度≤12 米,但离基坑 1-2 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重要的地下设施、大直径管线或重要建(构)筑物。
        三、节点要求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各区建设管理部门要深入排摸辖区内符合要求的在建基坑工程,全面动员,确保 2019 年12月底符合要求的在建基坑工程全部纳入系统监管。2020年1月1日起,新建符合要求的基坑工程都必须纳入系统,实施在线监管。
        四、部门职责及费用承担
        基坑信息化系统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委托相关单位开发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系统的管理和市级界面 的维护运行,各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区级系统平台的维护运 行。
        基坑信息化系统建设和运维费用由市区两级建设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安排预算列支,工程建设参建单位按照文件要求免费使用本系统。
        对于基坑建设过程中,参建单位聘请专家进行工作咨询、 应急抢险等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聘请单位承担。
        五、工作要求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均需按照基坑信息化系统使用手册的要求进行相关信息上传,确保上传工程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包括水文地质资料、 围护设计资料、施工组织设计、当前施工详细工况等)。各参 建单位要在基坑信息化系统上建立单位联系人制度,确保险情 发生时能够及时联系相关人员,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2.所有单位的信息上传周期与基坑监测工作同步,从基坑现场监测开始,至地下主体结构工程完成、土方回填完毕为止, 当工程和周边环境需要时,应延长信息上传周期。
        3.监测单位须严格按照监测规范进行监测,确保采集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监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传监测数据及巡视情况,上午监测的数据及巡视情况当天 15:00 上传至平台,下午监测或加密监测的数据及巡视情况当天 21:00 上 传至平台。现场监测工作开始前,监测单位需提供监测点布置图(dwg 格式)及所有监测点在图纸中的二维位置坐标(监测 点坐标可以基于任何一个坐标系),监测点布置图需在同一幅 图形中显示基坑围护结构、周边建(构)筑物、周边管线及所有监测点,并确保围护结构与周边建(构)筑物、周边管线相 对位置准确。在监测实施过程中,若监测点位置发生变化,监测单位应及时提供更新后的监测点布置图和监测点坐标。
        4.当监测数据接近或达到设计报警值时,监测单位应及时将报告提交、通报基坑工程参与各方;当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出现事故征兆时,监测单位应立即向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报告,设计单位应根据监测数 据、巡视情况,并结合现场核查进行综合分析,对风险状况做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置意见,监测单位应开展必要的加密监测 并及时通报信息。
        5.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 定,履行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系统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检查。对未按照规定使用系统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开具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