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建设管理委、特定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明确各级建设管理部门的职责,发挥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的作用,加强管理分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明确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市区分工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指建筑工程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固定资产投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
二、部门职责和分工
(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下列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综合竣工验收等事项办理和日常监督管理:
1.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含保密工程):
(1)建设工程规模为房屋总建筑面积5万㎡以上;
(2)项目立项主体为国家部委、中央单位、市级机关或单位;
(3)建设资金来源为政府财政资金;
(4)土地获取性质为划拨。
2.市级立项的市重大工程。
3.燃气类工程。
(二)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委会负责所管辖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下列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综合竣工验收等事项办理和日常监督管理:
1.国家和市级立项的,除第(一)项由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事项办理和日常监督管理以外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
2.文物工程、优秀历史建筑工程。
3.区级立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三)市、区建设管理部门按上述分工实施分级监督管理。若遇特殊情况,由市建设管理部门指定监督管理。
三、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联系。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