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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意见 赣建字〔2019〕6号
 发布时间:2019-12-31 浏览:2163
  •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社会发展局:
      工程担保是转移、分担、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重要措施,是市场信用体系的主要支撑,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防范应对各类风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部署,通过实行工程担保制度,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加快推动我省建筑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四最”营商环境,适应建筑业“走出去”发展需求,为江西在中部地区实现高质量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主要目标
      加快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到2020年,各类保证金的保函替代率明显提升。进一步深化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从源头上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工程担保保证人的风险识别、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增强;银行信用额度约束力、建设单位及建筑业企业履约能力全面提升。
      三、重点工作
      (一)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及《指导意见》的工作要求,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将拖欠工程款、拒不承认保函、违规设立收取保证金、违规挪用保证金、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等不良市场行为纳入诚信管理。
      (二)大力推行投标担保。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等行为,鼓励将其纳入投标保函的保证范围进行索赔。招标人到期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的,作为不良行为依法依规记入信用记录。
      (三)着力推行履约担保。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须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工程风险防控能力建设。工程担保保证人应当不断提高专业化承保能力,增强风险识别能力,认真开展保中、保后管理,及时做好预警预案,并在违约发生后按保函约定及时代为履行或承担损失赔付责任。
      (四)强化工程质量保证银行保险保函应用。以银行、保险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银行保险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到期未退还保证金的,作为不良行为依法依规记入信用记录。
      (五)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应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必须由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担保机构出具,受益人为保证金管理部门,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对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施工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工程担保保证人应不断提升专业能力,提前预控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应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力度,推进建筑工人产业化进程。
      (六)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对于未履行工程款支付责任的建设单位,将其不良行为依法依规记入信用记录。
      (七)加强风险控制能力建设。支持工程担保保证人与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单位开展深度合作,创新工程监管和化解工程风险模式。工程担保保证人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第三方风险控制能力和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能力。推进工程担保保证人不断完善内控管理制度,积极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保证人应不断规范工程担保行为,加强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发展保后风险跟踪和风险预警服务能力,增强处理合同纠纷、认定赔付责任等能力。全面提升工程担保保证人风险评估、风险防控能力,切实发挥工程担保作用。鼓励工程担保保证人遵守相关监管要求,积极为民营、中小建筑业企业开展保函业务。
      (八)规范工程担保市场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从事工程担保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被保证人可以自主选择除现金以外的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担保方式,但其提交的担保必须满足有关规定。各担保机构应制定规范的保函文本和工程担保合同文本,并作为示范文本予以公开,供被保证人参考。主要条款应涵盖保证的范围、保证金额、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索赔、保证责任的解除、免责条款、争议的解决等。积极发展电子保函,鼓励以工程再担保体系增强对担保机构的信用管理,推进“互联网+”工程担保市场监管。同一担保机构不得为同一工程建设合同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九)加强工程担保市场监管。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选择有实力、有经验、有信誉的工程担保机构实施工程担保。 各工程担保机构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担保机构市场监管,积极鼓励具备条件的专业担保机构参与市场竞争。各工程担保机构可充分运用建筑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采取差别化费率,实施差别化管理。严禁将应由建设单位缴纳的保证金以各种名义转嫁给建筑业企业。建立拒绝接受保函单位和工程担保机构违规担保“黑名单”制度,对拒不接受保函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将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责任单位违反本实施意见记不良行为记录的,在江西住建云平台予以公布,推送至“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建筑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担保机构相关信息,方便与保函相关的人员及机构查询。引导各方市场主体树立信用意识,加强内部信用管理,不断提高履约能力,积累企业信用。探索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直接应用于工程担保的办法,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提供便利,降低担保费用、简化担保程序;对恶意索赔等严重失信企业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稳步推进。各级住建、发改、财政、人社、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相关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担保工作,充分认识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重要意义,要主动作为,对照工作任务目标,结合本单位的职能,做好政策引导和工作协调,有序推进本地区工程担保工作。加大对工程担保保证人的动态监管,不断提升保证人专业能力,防范化解工程风险。
      (二)规范运作、强化监管。各地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担保运行情况的监管。建设单位在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施工单位提供的承包商履约保函原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原件提交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金融监管部门要在各自监管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开展工程担保的金融机构业务实施监管,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各工程担保机构要切实提高理赔效率,建立快速违约索赔机制,增强工程担保吸引力,促进工程担保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加强宣传、及时总结。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程担保的宣传引导,通过开展工程担保政策法规培训、加大新闻宣传等措施,提高企业开展工程担保的认知与能力。及时总结推广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担保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逐步健全工作体系、完善推进机制,努力构建符合市场规则的工程担保体系。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银保监局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