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修订的《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原《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16〕195号)废止。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11日
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从源头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建筑工程为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拆除工程。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依法实施。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程报建管理权限范围内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具体事务性工作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实施。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在办理工程项目和由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分包工程(以下简称分包工程,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分包工程)的施工许可手续时,提供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承诺书(附件1)。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附件2)报项目报建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承诺内容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审查合格方可施工。
第五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完成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准备工作后,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填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附件3),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评价意见后,方可施工。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监督工作计划有权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制止违法违规开工行为,并按规定报告相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当严格开展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未按规定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不得施工,对擅自施工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坚决制止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