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落实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的政策措施》及《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动复工复产的补充规定》等精神,根据省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各项通告要求,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有序推动建筑施工和房地产企业开复工,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解决企业实际困难,有序推动开复工
(一)实行开复工告知承诺制。在施工单位做好开复工项目疫情防控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开复工准备情况自查合格后,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安全承诺,并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即可自行复工复产,不再层层报备、现场验收盖章。因疫情不能返岗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加快工程项目开工复工。
(二)延长资质资格有效期。由省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资格,及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证书到期的,有效期统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在此期间相关证书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活动。
(三)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履行合同工期的,合同双方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合理顺延工期。停工期间发生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分担。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劳务工人工资上涨导致人工费增加部分,由发承包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上涨部分,合同约定调整办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调整办法或约定不调整的,按照“5%以下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人承担”的原则确定材料价格调整,并签订补充协议重新予以约定。严格执行合理工期,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因发包方要求赶工产生的赶工措施费由发包方承担。确因防控疫情造成企业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依法不得追索损失赔偿金和违约金、滞纳金等费用,继续履行的可延长相应的期限。
(四)严格工程款结算。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长效机制,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避免形成新的拖欠。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五)全面落实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制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相关规定,保证金到期应当予以及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落实《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大保证保险替代投标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款支付保证金、质量保修金工作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六)加大用工用料保障力度。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积极帮助企业做好工人返岗、建筑材料及设备运输、防疫物资保障等工作。开展建筑工地用工需求摸查,及时发布用工需求信息,鼓励企业优先招用本地农民工。引导企业采取短期有偿借工等方式,相互调剂用工余缺。支持企业开展农民工在岗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复工补助资金,对农民工包车、生活、培训等提供补贴,解决农民工返岗的后顾之忧。
(七)优化设计审查审批。做好前期勘察设计工作,加快项目推进。调整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范围,对于投资额1000万元以内和单项投资额500万元以内且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的点多面广、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审批,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工程设计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施工图设计监管,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实行重点项目施工图审查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作出承诺后由审查机构出具形式审查合格书,用于提前办理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审批部门要靠前服务、提前介入,做好技术指导。
二、严格政策规定,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
(八)有序推进商品房销售工作。实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商品房销售模式。尽快全面恢复商品房销售和中介机构经营业务,促进房地产销售和中介场所营业,并依托青海省房屋交易监管平台,积极推行商品房销售、房地产资质和商品房预售许可等网上办理,实行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通过预约形式办理房屋租赁备案业务。
(九)加快商品房预售审批办理。支持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尽快办理预售许可,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自受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十)适当延长购房合同履约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疫情影响,确无法按时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的,可适当延长商品住房交付期限3至6个月,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十一)及时核拨预售资金。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青海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为信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拨相应比例的预售监管资金。
(十二)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企业申请缓缴时,应当和职工进行充分协商,并制定企业缓缴和补缴方案。缓缴方案应明确是双方同时缓缴还是职工个人继续缴存;同时缓缴的,对职工个人部分要明确处理方式。补缴方案应当明确补缴的具体时间和金额,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受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三、强化监管措施,提升行业治理能力
(十三)加强质量安全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强化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开复工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力度。质量方面,要重点检查冬季施工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对混凝土构配件、砌体是否受冻、强度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进行检测;安全方面,要重点检查疫情防控措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落实、安全教育和责任落实等情况及脚手架、模板支撑架、深基坑、临时用电、起重机械、消防设施、扬尘治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措施落实情况。对2019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基础薄弱的企业,实行精准监管,予以重点指导帮扶。
(十四)强化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加强开复工项目各方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设单位是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首要责任主体,要全面做好项目开复工的组织工作,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措施。施工单位是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切实督促所辖项目部按照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监理单位是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监督责任主体,要切实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各项措施。
(十五)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认真落实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时记录施工现场所有人员进出场信息,实行体温检测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加强工地隔离防护设施建设,摸排人员流向及来源,做到“即到即报”。施工作业区域应采取相对隔离封闭措施,各施工作业面尽量减少交叉流动,最大限度减少工地现场人员外出流动。
(十六)严禁过度防护重复隔离。对省外来青务工人员,由户籍地、居住地、所在企业、用人单位等任何一方提供证明:到青之前14天无病史、与病患人员无接触史、无湖北旅居史、经检测无症状的,不再进行隔离,由用工单位自行进行符合要求的健康管理,建立省外来青务工人员的健康管理方案,并及时报备。
(十七)简化行政审批流程。稳步有序推动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大力推行电子政务建设,企业资质、施工许可、安全生产许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招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等事项一律在网上办理,不需要提交纸质资料,压缩审批时限,实行“不见面”审查审批。简化省外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企业办理进青登记手续。
四、提高政治站位,落实落地各项政策措施
(十八)注重统筹推进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既有责任担当之勇、又有科学防控之智,既有统筹兼顾之谋、又有组织实施之能。要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准确把握疫情变化新特点新情况,做到对疫情的警惕性不降低、防控要求不降低,慎终如始,突出对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的防控。要统筹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工作,协调解决企业开复工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最大程度减少企业负担和损失,帮助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和“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手段”要求,严格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继续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积极推动美丽城镇、美丽乡村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民生项目按计划开复工,全力推进季度、年度各项任务,尽快形成实物投资量,在大战中践行初心使命,在大考中交出合格答卷,奋力夺取全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
(十九)加强调研指导力度。省厅将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领导干部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调研问题、指导帮助工作的要求,采取各厅领导分片区包干方式,继续开展好对各市州住建系统疫情防控特别是开复工工作的调研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深入企业、项目点、施工现场、售楼部等开展实地调研指导,客观、准确了解一线实情,帮助指导企业完善思路、推进工作,及时上报开复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引导项目建设有序进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及时了解市场运行情况和企业诉求。
(二十)协调落实各项惠企政策。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税、金融、社保等支持政策,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延期缴纳或减免税款、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减免房屋租金、加大职工技能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加快推动银企合作,协调商业银行对信用评定优良的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严格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坚决制止各类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费用。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