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建委]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住建质安函〔2020〕37号
发布时间:2020-03-27 浏览:2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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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当前,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逐渐进入全面恢复施工阶段,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压力交织叠加,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0〕106号)有关要求,为确保这一时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消除隐患,防范事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责任。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质量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深入分析工程开复工面临的各类质量安全隐患,及时查漏补缺,坚决防止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在做好防疫防控工作的前提下,认真落实各项质量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遏制质量安全事故。
二、完善疫情防控体系,加强现场防疫管理。各单位要编制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制定防控应急预案,随时监控工地疫情变化,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实施建筑工地封闭管理。加强工地隔离防护设施建设,落实返岗人员隔离措施;摸排人员流向及来源,做到“即到即报”;最大限度减少工地现场人员外出流动;施工作业区域应采取相对隔离封闭措施,各施工作业面尽量减少交叉流动。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对进场工人实行每日体温检测登记,落实“一人一档”制度;对进出入工地的车辆、工具一律登记进出去向,进行冲洗、消毒。实行严格消毒制度。对施工人员集中的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食堂、宿舍、厕所等重点部位和人员密集场所,采取定时消毒、清洁、通风换气等措施;保障职工饮水、洗手、通风等自然生活条件;工程项目部实行分餐、错时用餐,人员配备独立餐具,避免集中就餐。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对生活垃圾、医用垃圾、化学品垃圾、建筑垃圾进行专业化分类回收处置。
三、组织培训教育,加强重大风险管控。各项目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要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疫情防控的要求,在开复工前通过微信、视频等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防疫教育。要抓好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可采取网上免费授课的方式,组织专家对重点岗位人员、新录用人员进行质量安全培训,指导建筑工人提高质量安全防范意识,准确识别现场质量安全风险,熟练掌握安全防护和操作技能,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严格开展上岗前疫情防范、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名员工、每一个岗位。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开展开复工前安全条件检查,严格检查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施工临时用电设施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设备安全状况和现场防护情况,并对重要文件落实、专项施工方案、人员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死角。
四、合理安排工期,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安排,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要充分考虑疫情对工期造成的影响,科学确定工期及每个阶段所需的合理时间,严格执行合理工期。工期确需调整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通过加大投入、优化施工组织等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根据疫情防控和安全防范需要,加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保障力度,确保防疫、安全的投入和措施落实到位。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完善项目质量保障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度,严把“到岗履职关、材料检测关、过程控制关、质量验收关”,不得放松质量要求、降低质量标准。要重点加强对混凝土、钢筋等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工作,防止因价格上涨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五、开展质量安全检查,加强信息化监管。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区两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要组织开展开复工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对开复工条件验收、企业及项目自查自纠、深基坑施工、起重机械安拆及使用、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现场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等进行重点督查。发现自查工作不认真,整改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弄虚作假的企业和项目,坚决停工整改,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进行处罚。市区两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要充分运用远程视频监控等在线检查管理方式,开展更加精准有效的质量安全监管。
六、严格值班值守,强化应急准备。各单位要加强疫情和质量安全形势研判,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要制定疫情期间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强化应急演练,时刻保持应急状态。市住建执法总队和各区住建委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带班和重要岗位24小时值班及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对突发情况要及时有效应对,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信息。
特此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