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鼓励企业在工程建设中争创优质工程,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管理水平,现将《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办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14日
附件: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在工程建设中争创优质工程,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等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合同签订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优质优先”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获得优质工程奖项的投标人在投标评标中给予激励的措施。“优质优价”是指中标企业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得工程质量优质奖时,可以依据合同明确的“优质优价”原则给予奖励,以提高企业创优积极性,弥补企业创优成本。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获得国家优质工程、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企业获得国家、省级优秀勘察设计的项目负责人,招标评标活动中应予以加分。本省行政区域内获得国家优质工程、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发包方可按合同约定给予承包方一定比例的奖励。
第五条 下列获奖工程业绩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在企业投标时予以加分:
(一)获“鲁班奖”的加5分,有效期5年;获“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加2分,有效期3年;
(二)获吉林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项目负责人加3分,有效期2年;获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项目负责人加1分,有效期2年;
(三)获国家优秀勘察设计行业一等奖的加3分,二等奖的加2分,有效期3年;获省级优秀勘察设计的加1分,有效期2年。
除上述规定的奖项外,投标人所获得的其他各类工程奖项不得加分。
第六条 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获奖工程业绩加分的,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项目获奖证书;
(二)获奖文件(获奖文件应含有项目经理人员名单);
(三)获奖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四)有关获奖信息以及获奖单位名单查询网址。
第七条 入吉建筑企业投标中使用获奖工程业绩加分时,应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曾使用获奖工程业绩加分中标其他工程项目的证明,否则不予加分。
第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获得国家优质工程、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国家、省级优秀勘察设计的工程项目登陆“吉林省建设信息网(http://www.jlsjsxxw.com/)”查询核验。
第九条 加分时,在有效期内只针对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奖项计分,一次有效,不累计加分。获奖工程业绩经使用后,一旦中标,下次投标不得再次使用。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且在处罚期内的,则取消获奖工程业绩加分资格。
第十条 获奖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调离获奖企业到其他单位执业的,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投标时在原企业的获奖项目无效,不再参与获奖工程业绩加分。
第十一条 投标人在获奖工程业绩加分有效期内,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并公告的,在公告期内参与投标,其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获奖工程业绩不得加分。
第十二条 获奖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使用获奖工程业绩加分并中标后,在此后工程项目投标中还使用该获奖工程业绩加分的,一经发现,则禁止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参与投标资格6个月,并禁止所在企业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投标资格3个月,同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招标文件备案时,要严格审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获奖工程业绩加分和合同中有关获得工程质量优质奖励的相关条款,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否则不予备案。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人使用获奖工程业绩加分且中标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公示期内,对其加分情况在“吉林省建设信息网(http://www.jlsjsxxw.com/)”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息中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认真核查投标人提供的获奖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并登陆相关网站进行查询,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严格评审。符合要求的形成书面认定材料在投标人总得分中予以加分。
第十六条 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已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建招〔2014〕6号)废止,凡省内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