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各银保监分局、公共资源交易部门,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完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机制,切实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精神,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现就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范围及方式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全面实行建设 工程保证保险,险种包括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含相应组合险种)。各方市场主体提交的与保险机构签订的已经生效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质量保证、支付保证等保险单,可以替代相对应的合法设立的现金保证金,与现金保证金具有同等效力,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
投保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资料。保险机构应当严格审查投保人的基本信息材料,确保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的基本账户转出,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项目开标前不泄露投保人信息。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合同款支付担保。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施工单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供履约保证保险单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单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二、规范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经营行为
(一)确保依法合规。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监管规定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可采取共保方式承保,也可以单独承保,相关保险产品应经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严禁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
(二)完善风险防控。保险机构应具备相应风险控制能力和工程领域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强化风险识别和管控,增强保前风险调查、保后风险跟踪和风险预警服务能力。鼓励保险机构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合作,创新化解工程风险模式。保险机构可根据相关信用信息,实施差别化费率;由住建部门与保险机构共同探索建立将提供虚假资料、恶意索赔等严重失信企业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的机制,实施联合惩戒,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市场环境。
(三)提升服务能力。保险机构应当充分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全面提升承保、理赔服务能力和水平,优化理赔流程、制定应急预案并建立专业的人才队伍。
三、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健康有序发展
(一)强化组织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组织保障,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作用,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和降低企业经营成本;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的动态监管,指导其提升防范化解风险的专业服务能力水平;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督促工作落实。
(二)共同推动工作。各保险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积极为民营中小建筑企业开展保证保险服务。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云南省)及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提供电子保险凭证数据接收端口,与保险机构的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数据进行对接,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电子交易平台开标时投标保证金数据可有效查询。保险机构要落实客户信息保护及网络安全防护责任,确保数据安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并在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后通过“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对投标保证保险单进行核查,依法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做好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促进建筑市场主体对保证保险的了解和应用,切实发挥工程保证保险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作用,实现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202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