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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建厅]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 陕建发〔2020〕97号
 发布时间:2020-04-16 浏览:2673
  •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陕政发〔2019〕13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进和完善陕西省工程担保制度加强工程担保管理的实施方案》(陕建发〔2019〕126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负责,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自主选择与项目相适应的资格审查方式和评标办法。依法组织编制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负责解释、澄清、答疑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相关问题。规范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明确项目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人、审核人、负责人。
      二、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招投标环节。取消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备案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不再将此作为招投标备案必经环节。
      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建设单位可直接发包,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无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备案手续。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备案。对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估算额3000万元以下的,招标实行告知性承诺制备案。
      三、节约招标成本,压缩招标时间。依法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在满足项目立项招标必备条件下,建设单位可依据审核通过的规划初步方案或审核意见等材料办理项目施工发包手续。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完成资格审查的,在保证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前提下,招标人与投标人可协商确定与工程规模相匹配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但不得少于15日历天。
      四、全面实施电子招标投标。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快工程项目资格预审系统建设运行工作;加快工程相配套的设计、工程总承包(EPC)、货物等类型电子开评标系统建设运行工作,着力消除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的盲点、断点。优化评标专家自动抽取系统功能,完善工程项目在线投标、开标、评标系统,推进异地远程评标工作,实行全流程系统不见面开评标。
      五、加快招标信息采集,加强数据互通互享。优化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建筑市场监管诚信信息平台数据互通互用功能,加快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采集和企业、人员、信用等信息的推送与应用,实现交易、监管数据交互共享。在招投标时,凡政府相关官网可以查询的信息,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投标企业提供纸质证书原件,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所有信息以网上查询核实结果为准。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统计功能,强化建筑市场招投标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强投标数据统计分析,打击围标串标。
      六、优化资审制度,完善评标办法。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资审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时,投标申请人的企业信息、人员信息应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可查询其基本信息。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进行编制。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或者在投标截止日7日前将最高投标限价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相应住房城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对所有投标人予以公布。
      七、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减少招投标层级环节。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或项目核准批复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后,建设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提出明确要求,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应当依法约定总价包干范围以及合同价格调整的变更范围、价格调整办法及建设单位应承担的主要风险等事项,实行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工程总承包实行资格预审方式的项目,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招标人可采用有限数量方法择优选择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合格投标人应不少于7家。
      八、加快推行投标担保,着力减轻企业负担。投标保证金可自主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出具保函或保险机构出具工程保证保险保单的形式提交,加快推行采用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探索推行电子保函,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保证金提交的形式。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合同或未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等行为,将其纳入投标保函的保证范围进行索赔,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相同比例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九、强化招投标过程监管,规范招投标活动行为。加强招投标营商环境整治,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考核评价,规范招标文件编制质量,消除招投标过程中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依法查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管,建立对评标专家考核评价机制;规范评标专家评标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暂停或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加强对中标人投标承诺及合同履行能力的检查。对招投标市场活动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考评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行为人,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予以惩戒。
      十、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行为。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机制,通过网民反映、媒体舆情、群众举报、线索移交等渠道受理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举报。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投诉案件。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内容应当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人回复意见;已提出异议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属于恶意投诉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