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建筑许可营商环境,根据《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办理建筑许可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新一轮改革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20﹞5 号)精神,在本市社会投资低风险产业类项目施工过程实施联合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各区、特定地区管委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以下 简称“审批审查中心”)负责统筹协调、牵头组织建设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管理、供排水服务单位实施本辖区内社会投资低风险产业类项目施工过程的联合监督检查。
在联合监督检查中,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规划实施检查;供排水服务单位负责工程项目供排水现场 踏勘审核以及其它供排水技术服务工作。
二、实施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社会投资低风险产业类项目是指在本市行 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标准厂房、普通仓库以及按照 “产业基地-产业社区-零星工业地块”三级体系深化产业空间布 局的社会投资产业项目,且需满足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0 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备 案制项目,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安全保护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影响大的项目、涉及风貌保护和轨道交通保护等特定区域的项目除外。
三、工作要点
(一)针对社会投资低风险产业类项目特点,为减少检查 次数,保证工程质量,除遇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 外,在工程结构封顶后、装饰装修施工前实施一次固定的联合 监督检查。联合监督检查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规划自然资源过程检查和供排水现场踏勘审核以及其它供排水技术 服务工作。取消单独的供排水现场踏勘审核环节,纳入联合监 督检查。
(二)建设单位应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在线填写该项目 的结构封顶计划日期;如有变化,建设单位应及时在线自行调 整,如未及时调整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三)审批审查中心应在项目一次性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施工许可证时,在线出具《上海市社会投资低风险产业 类项目联合监督检查告知书》,将检查事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 位。
(四)审批审查中心应根据建设单位告知的工程结构封顶 时间,确定联合监督检查的时间并以电话或者短信方式通知建 设单位;同时,至少提前 5 天通知相应的建设管理部门、规划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和供排水服务单位人员参加。接到通知后检 查未参加联合检查的,视为该部门过程检查未发现问题。
(五)审批审查中心应做好联合监督检查的牵头组织工 作;建设管理部门、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供排水服务单位 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低风险产业类项目联合监督检查告 知书》和各自部门相关检查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和供排水现场踏 勘。
(六)建设管理部门、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供排水服务单位应在检查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以反馈单(附件 1)的形式将检查结果反馈至审批审查中心。审批审查中心负责汇总各 部门检查结果,形成《上海市社会投资低风险产业类项目施工 过程联合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 2)并于收到各部门检 查结果的第二天向建设单位反馈。联合监督检查信息由审批审 查中心及时录入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七)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及实 体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后续处置;对 在检查中发现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等问题,由规 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后续处置。涉及整改的,由相关管理 部门出具整改意见书,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由相关管理部门 按照规定组织复查。
四、管理要求
(一)审批审查中心应明确联合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和考核 要求;建设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管理和供排水服务单位应当明确专人参与联合监督检查工作。
(二)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审批审查中心应明确 该项目联合监督检查工作的联系人,负责与建设单位以及各专业检查部门协调沟通事宜。
(三)建设管理部门、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和供排水服 务单位应积极配合审批审查中心组织的联合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沟通、共享现场检查资料和信息;除非必要,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再开展除联合监督检查外的任何形式的检查执法活动。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上海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水务局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