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建委]关于在全市范围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证照分离”改革举措的通知 沪建建管〔2020〕248号
发布时间:2020-06-22 浏览:3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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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 号)、《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沪府令4号)要求,本市自 2020年6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深化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告知承诺改革措施,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
在本市注册的建设工程企业在申请以下行政许可事项时,可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涉及公路、通信、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除外。
1.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2.建设工程监理资质许可
3.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许可
4.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许可
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
二、其他改革举措
在本市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在自贸区范围内,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
三、申请方式和流程
企业申请资质时,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政府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目,部门入口市住建委频道“行政许可”专栏,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立即办理”中进行申请事项的网上申报。申请企业在网上申请并填报申报信息后,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由系统自动受理后,行政审批机关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并公告。申请企业使用数字证书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立即办理”栏目下载并打印电子资质证书。具体办事指南可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办事指南”栏目中获取。
申请企业如不愿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可以按照原行政审批程序申请资质。
四、监督和法律责任
1.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在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企业的承诺内容和资质达标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企业承诺内容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企业3年内不得申请同类别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发现企业资质达标情况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由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企业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五、诚信管理
企业如存在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行为,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将其记入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诚信档案,相关信息列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该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将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六、其它
原《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通知》(沪建建管〔2018〕795 号)自2020年5月31日起废止。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