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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建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垃圾分类指引》的通知 京建发〔2020〕198号
 发布时间:2020-07-10 浏览:2507
  • 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本市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树立新发展理念,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新时代建筑工地,实现建设工程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着力提升本市建筑施工管理精细化水平,根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垃圾分类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置办公区和生活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明确分管责任领导。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为本工地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负责建筑工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收集贮存,制定完善有关工作制度,落实专(兼)职人员管理,确保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实效;保障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所需的经费投入,完善更新场内垃圾收集容器和相关设施设备。市、区住建部门要负责督促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依法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二)规范垃圾分类贮存。各建设工程要遵循“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原则,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并与收运单位做好交接、登记和统计工作。要在做好分类投放收集贮存的基础上,积极协调和督促收运单位及时收取相应品类垃圾,特别是厨余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建设工程要广泛采取灵活多样的活动形式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利用挂图、黑板报、宣传橱窗、微信公众号、农民工学校等宣传阵地,开展丰富多彩的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要将分类知识纳入三级教育内容,着力提高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保护意识,促进从业人员逐渐养成垃圾减量、低碳环保的行为习惯。各区住建部门要及时宣传制度健全、分类精准、全员参与的正面典型,强化示范引领,营造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查检查。市、区住建部门监督执法机构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将生活垃圾分类情况纳入日常检查,对分类工作不到位的工地立即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7月1日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垃圾分类指引
      为促进本市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活垃圾分类,引导工程各参建单位主动学习垃圾分类基本知识,逐步养成垃圾分类习惯,正确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分类,根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基本要求
      (一)建设工程内产生的各类垃圾应采取“大分流、小分类”原则,建筑垃圾、大件垃圾等不得与生活垃圾混装混运。
      (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区域的分类收集容器标志、标识、标色(容器可个性化)应符合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识、标色规范,生活垃圾集中存放区域(垃圾箱房等)的垃圾存放容器应与本市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系统相适应,配置数量应与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要求相适应。分类收集容器设置应规范、洁净、完好并保证容器周边环境卫生。
      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
      (一)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为建设工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建设单位可委托第三方服务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工作。
      (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按照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在适当场所设置相应的分类收集容器。
      (三)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签订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并妥善保管备查。在合同约定的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点、交付点做好分类工作,做到垃圾分类集中驳运处置。
      (四)设置分类投放指引,对工地管理人员、工作人员,以及流动人员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方法宣传和指导。
      三、分类标准
      (一)按照本市统一分类标准,将日常生活垃圾分为四大类,即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
      1.有害垃圾。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厨余垃圾。指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其中,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3.可回收物。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电子废弃物类、织物类等。
      4.其他垃圾。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以及难以辨识类别的生活垃圾。
      (二)鼓励管理责任人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收集容器设置。
      四、容器设置指引
      (一)工地办公区。工地办公区域应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以便投放,并予以明确指引。可根据内部管理需要设置厨余垃圾收集点,容器设置数量可根据内部管理工作需要进行配置。
      (二)集中供餐区域。集中供餐区域,如工地食堂应设置含有其他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的分类收集容器,容器需成组摆放。
      采用外送方式的工地供餐区域应成组设置其他垃圾、可回收物分类容器,并予以明确指引。可根据厨余垃圾产生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厨余垃圾收集点。
      鼓励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多的集中供餐区域,按照标准设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三)宿舍区域。工地宿舍区应成组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以便投放,并予以明确指引。容器设置数量可根据内部管理工作需要进行配置。
      (四)公共场所区域。工地周边、道路、通道等公共场所区域,应成组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以便投放。
      (五)生活垃圾集中存放、交付点区域。工地应设置垃圾箱房等垃圾集中、交付点区域。应配置240升标准容器,容器应满足《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CJ/T 280)规定,容器在使用时应带盖并保持桶盖完好、无破损。
      五、分类收集运输
      (一)有害垃圾实行工地源头分类后,统一由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安排将分类垃圾运至生活垃圾集中存放、交付点区域。由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预约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回收企业上门收运。
      (二)厨余垃圾实行工地源头分类后,统一由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安排将分类垃圾运至生活垃圾集中存放、交付点。由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联系受委托的分类收集运输企业进行处理。
      (三)可回收物实行工地源头分类后,统一由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安排将分类垃圾运送至生活垃圾集中存放、交付点区域。由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联系有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上门收运。
      (四)其他垃圾由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每日收集转移至工地生活垃圾集中存放区域、交付点,由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联系受委托的分类收集运输企业进行处理。
      六、宣传引导
      (一)分类指引。工地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制定各场所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明确不同场所区域垃圾分类的具体类别以及各类垃圾投放容器设置情况、分类投放要求等;工地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在工地周边、通道、公告栏、垃圾投放点等显眼位置张贴分类投放标识和宣传材料,或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等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工作人员知晓垃圾分类要求和参与方式,引导职工主动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二)教育培训。工地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将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工地日常宣传,组织对管理人员以及施工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对垃圾分类投放的认识,达成共同行动目标;工地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提高保洁人员的作业要求,对其进行培训或组织其参加有关培训,使其掌握分类收集、分类驳运、辅助分拣、分类收运对接等一系列具体操作知识和能力。
      (三)监督管理。工地应倡导节能低碳实践分类行动,积极践行节约用纸,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等有利于垃圾分类减量的低碳行为。市、区住建部门监督执法机构加强对建设工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将生活垃圾分类情况纳入日常检查,对分类工作不到位的工地立即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