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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发改公管规〔2020〕686号
 发布时间:2020-09-10 浏览:2389
  •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经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暂行管理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9月9日
     
    附件: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统一、规范和有序开展,提升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设施、评标专家及评标系统等资源利用效率,防范评标中的廉洁风险,更好的建设规范有序、风清气正的招标投标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远程异地评标是指采用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远程异地评标综合调度系统和电子交易系统,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抽取项目受理地专家和异地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托“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完成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且符合行政监督部门规定条件的项目以及其他具备电子招标条件的项目,其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由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文件备案中予以明确: 
      (一)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必须采取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具体范围和标准如下: 
      工业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5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项目(含设计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20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类项目;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类项目;工程勘察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及以上、工程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及以上、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及以上、全过程工程咨询单项合同估算价1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 
      交通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BOT、EPC招标项目除外),标的金额30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项目、1500万元及以上的设计项目、800万元及以上的监理项目。 
      水利项目:工程估算总投资1000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特许经营及其他服务的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2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含采用费率报价的相当金额)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项目。 
      (二)以市(州)为单元,本地区评标专家资源不足,二级专业专家人数少于30人。 
      (三)行政监督部门认定需要远程异地评标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招标人自行申请远程异地评标的,可以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鼓励开展跨省远程异地评标。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一)因专业特殊、技术要求复杂、有特殊评标要求,不适宜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由招标人向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二)隔夜评标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协调机构(以下简称省公管办)负责全省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制定和发布相关制度,加强评标专家远程异地评标的考核,对有能力承担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专家进行分类管理。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协调机构(市州公管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协调推进和综合监管。 
      第八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制定全省远程异地评标数据交换标准和场地设施标准,开发建设和管理全省远程异地评标综合调度系统,配合省公管办和行政监督部门落实和协调远程异地评标相关工作。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本地远程异地评标具体组织实施及运行操作, 按照远程异地评标的场地设施标准要求,配备和维护软硬件设施,并纳入全省远程异地评标综合调度系统管理,实现省、市(州)评标场地互联互通。 
      第九条  全省远程异地评标原则上统一使用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发的“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各行政监督部门正在使用的电子交易系统,应与全省远程异地评标综合调度系统实现对接。 
      第十条  各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分工,不改变项目监管关系,由项目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远程异地评标的监督工作,并依法依规处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纳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在线监管平台,行政监督部门可对远程异地评标实施全流程在线监管。 
    第三章  场地和设施安排 
      第十二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应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受理程序办理场地预约手续。远程异地评标场地分主场和副场,项目进场受理所在地的评标现场为主场,所在地以外的其他评标现场为副场。主、副场均应当设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场选择方式可通过远程异地评标综合调度系统随机产生,或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也可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副场数量不超过两个。允许采取主场开标、副场评标的远程异地评标方式,该方式只设立一个副场。 
      第十三条  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交易、监管系统和远程异地评标综合调度系统统一接入电子政务外网,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与电子政务外网连通,满足远程异地评标数据传输要求,网络带宽可支撑两地音视频互联互通要求,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不小于100兆专用网络传输带宽。 
    第四章  评标评审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统一由主场按照《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随机抽取主场和副场所在地的评标专家。主场评标专家人数最多不超过所有评标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如主场所在地专家数量较少,或没有相应专业评标专家,可在副场所在地抽取全部评标专家。评标专家由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直接推送主、副场门禁系统和交易系统。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在确认参加评标后,因出现临时请假不能出席、因故不能完成评标、因回避或迟到超过规定时间被取消当次评标资格等情况时,可启用应急专家库补抽,专职人员应及时通知主场专家抽取室,由专家抽取工作人员通知招标人进行补抽。 
      第十六条  远程异地评标主、副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自负责本地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核验和签到工作,统一保管其通讯工具,指引评标专家至远程异地评标室,并为远程异地评标提供技术协助和服务。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的主任评委原则上在主场评标专家中推选,采用主场开标、副场评标的,主任评委在副场评标专家中推选。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独立公正评标,主、副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如遇评审意见不一致时,由主任评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远程在线协商讨论,无法统一意见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投票表决,主场和副场应当对表决过程进行监控和记录。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评标资料进行电子签名,完成评标报告后方可离场。 
      第十九条  远程异地评标需要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的,招标人应当按有关规定报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二)进行远程异地或者集中复核。 
      第二十条  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结束后,应由主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主、副场评标项目的视频监控、桌面监控的音视频数据和评标电子资料备份,统一存档、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并提供查询服务。招标人依法需要保存资料档案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向其提供。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计入主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数据统计。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对评标专家考评由主场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考评由主、副场分别考评,由副场推送至主场汇总。 
    第五章  专家劳务报酬支付
      第二十二条  远程异地评标的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由招标人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执行。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统一支付。由评标专家在交易系统签到时填写银行账号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为评标专家劳务费转账支付及其相关事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 
    第六章  应急措施
      第二十四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远程异地评标应急管理制度,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据此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完善远程异地评标安全管理及保密等制度,建立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管理台账,不得随意简化程序,做到环节把关、过程留痕,确保远程异地评标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9日起试行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