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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化管理的通知 闽建办建〔2020〕7号
 发布时间:2020-08-18 浏览:2037
  •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建机一体化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信息化建设,实施“互联网+”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提高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要按照《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系统建设应用规程》(DBJ/T13-319-2019)要求,加快企业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推进设备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和隐患整改信息化,实现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年限内的流程化、精细化、系统化、标准化管理。各企业可选择自主开发、委托开发或利用第三方系统集成等模式建设企业信息系统,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符合《规程》规定,以便与相关信息平台对接,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二、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厅《关于剥离下放行政审批信息系统审批功能的通知》(闽建许函〔2020〕12号)明确的时间节点要求,加快开发建设市级行政审批信息系统,并依托该系统开展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等工作。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信息系统审批功能剥离下放后,各地的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信息应及时按省厅数据标准规范对接和回流数据(可用主管端账号登录省厅行政审批平台或福建省建筑机械产权备案系统下载查看),并在全省范围内使用,不得设置区域壁垒,对符合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及时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各地要结合日常检查,督促企业做好信息化保障基础工作,加强对企业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大力推行一机一档无纸化管理,做好企业信息系统与设区市行政审批系统的对接,减少二次录入。
      三、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要求,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按规定时限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标志》(具体样式详附件1、2),审批部门应按备案证和使用登记标志的统一样式印制发放,同时要大力推行备案证和使用登记标志二维码等信息化技术,不得借机违规收费。
      省厅之前印发的文件条款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