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部门:
现就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管理,推动我省绿色建筑持续健康发展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意义和迫切要求
绿色建筑能够解决传统建筑服务水平低、能源资源消耗大的问题,满足居住者对房屋性能、环境和舒适度等多方面的需求。发展绿色建筑不仅有利于推动相关传统产业技术升级与产品更新换代,引领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产业发展,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以及建筑产业更高质量地发展,更有利于降低能耗,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同时,对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培育节能环保和新能源等战略新兴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是住建系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世世代代干下去,努力打造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新的美丽中国”“青海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也在生态”重要论述和牢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落实“五位一体战略布局”“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推动“五个示范省”建设和构建“四种经济形态”,探索建立以“一优两高”为导向的发展新路径,是促进青海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产业绿色转型、生产方式绿色变革、生活方式绿色转变的具体实践。
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势在必行、任务艰巨、使命光荣,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深刻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深远历史意义和重大现实意义,站在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和践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高度,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层层传导压力,压实主体责任,将思想统一到“绿色发展”这一总要求上来,推动绿色建筑持续健康发展。
二、扎实落实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措施
(一) 加强学习宣传贯彻力度
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绿色建筑的学习和宣贯培训工作,扎实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清单详见附件)的学习和贯彻落实。一是要组织行业监管人员开展学习培训,学深悟透绿色建筑政策标准,提升绿色建筑监管能力。二是要组织从业人员深入开展绿色建筑相关政策、标准、技术等的学习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治理水平,加强从业治理能力建设。三是要积极开展各类宣传活动,通过召开现场观摩会等方式,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开展绿色建筑概念、内涵、原理和重大意义等的普及和贯彻,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和支持绿色建筑工作,增强全社会绿色、低碳、环保意识,提升绿色建筑发展的社会认知度,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强化过程管控
1.立项环节。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等级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建设单位提交的建筑工程项目申请报告要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的绿色建筑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等内容。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时,要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确保与项目立项及备案文件、节能审查意见等文件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保持一致。
2.设计环节。设计单位要按照政策标准和建设单位要求,在工程设计文件中落实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
3.图审环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4.施工环节。施工单位要认真编制和实施绿色施工方案,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保承接的房屋建筑项目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监理单位要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对所监理的项目落实绿色建筑标准、施工质量进行跟踪检查,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监理。
5.竣工验收环节。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要委托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登记的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机构,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绿色建筑相关施工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未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不合格的或未按照相关标准开展验收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6.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环节。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要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并要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省绿色建筑评价工作的相关要求执行。
7.销售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要向买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绿色建筑等级及技术措施、节能设施的保修期限及保护要求等内容,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8.运营环节。绿色建筑的运营要符合下列要求:一是节能、节水、节材、绿化等管理制度完备;二是节能、节水和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三是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记录完整;四是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五是分类收集生活废弃物,规范设置垃圾容器。
(三) 加强行业监管
1.全面落实绿色建筑建设标准。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的有关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提出更高星级标准要求,提升绿色建筑整体发展水平。绿色建筑项目的勘察、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确保绿色建筑质量。
2.着力强化绿色建筑工程项目参建各方质量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依法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在进行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在组织工程项目建设时,应按照《青海省绿色建筑施工验收规范》等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建筑材料和实体质量进行检测;在组织工程项目验收时,应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验收内容;在项目竣工后,可以按照绿色建筑运行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实施服务。设计单位应按照“四节、一环保”的功能要求,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注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应有绿色建筑专项审查意见,对未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或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包括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和施工管理等主要内容。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及绿色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细则,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理和评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开展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出具客观、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对检测中发现的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项目,应及时上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和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3.切实加强绿色建筑监管主体责任。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全面落实绿色建筑工程质量全过程闭合监管机制,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加大对绿色建筑建设、运营的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建设单位履行绿色建筑质量保障责任、设计单位履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责任、施工单位履行按图施工责任、监理单位履行按图监理责任和运营单位履行绿色建筑运营管理规定责任情况,真正实现绿色建筑建设和运营质量全周期闭环监管。要压实各参建运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对绿色建筑建设运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加大曝光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强力推动绿色建筑良性健康发展。定期发布绿色建筑的新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推广使用目录,及时公布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以及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的产品目录;加强对施工图设计审查过程中绿色建筑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管理;把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内容;根据新产品开发和市场情况,构建新产品价格信息采集和发布机制,及时编制和修订绿色建筑的消耗量定额,准确发布节能门窗、新型墙材、保温材料等各类节能材料的价格信息,完善绿色建筑实施条件。
(四)强化信用管理
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诚信信用制度和奖惩机制,做好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单位、能源利用效率测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工作,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项目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和“青海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开展绿色建筑相关单位信用信息采集、录入,报请省厅审核后实施信用评价。要努力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体系,充分利用信用评价手段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效能。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规划引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开展绿色建筑“十三五”规划终期评估,并积极开展绿色建筑“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坚持以规划引领,以绿色发展为核心,以资源节约低碳循环、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为目标,强化科技创新和系统集成,取得一批前瞻性、引领性、实用性科技成果,为推动城市高质量绿色发展和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二)坚持依法推进
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增强法治意识,依法依规稳步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一是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用行政手段稳妥有序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二是严格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等法规规章,依法履行绿色建筑行政管理职责;三是推动绿色建筑发展,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当前情况下,特别是要加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坚持政策推动
各地要在全面贯彻国家和省上的规定要求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积极制定适合本地区绿色建筑发展的规章制度。坚持“督导”结合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既要开展督查、督促,又要开展引导、指导。要制定政策,积极推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在开展旧城区、老旧小区、棚户区改造和城市环境景观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美丽乡村建设、城市双修等工作时,同步实施绿色改造。
(四)坚持统筹推进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落实《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加强与发改、自然资源、经信、财政、科技、环保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在项目规划、立项、土地出让、建设、运营等各个环节,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工作。
附件:绿色建筑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清单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19日
附件:
绿色建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清单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四、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五、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六、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七、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八、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九、 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 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十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十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十三、 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四、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十五、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十六、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
十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十八、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
十九、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
二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十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十二、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
二十三、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二十四、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
二十五、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十六、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十七、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
二十八、关于进一步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