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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建厅 陕西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建设行业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建发〔2020〕1180号
 发布时间:2020-10-19 浏览:2001
  •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大力提升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不断推进“六稳”“六保”工作的贯彻落实,根据人社部《农民工稳就业职业培训计划》(人社部函〔2020〕48号)、住建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以及省人社厅《陕西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陕人社发〔2019〕35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就开展建设行业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参与职业技能培训
      建设行业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是有效提升农民工技能水平、促进农民工就业和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有效手段,各市县住建和人社部门要将建设行业农民工作为重点群体,认真摸清农民工就业需求和就业困难,针对普遍存在的技能水平偏低、就业地分散等特殊情况,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宣传引导,鼓励支持农民工主动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二、明确培训机构及培训对象
      鼓励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参与建设行业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关于做好我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5〕159号)、《关于启用陕西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陕建发〔2016〕101号)要求,省住建厅将从全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机构目录中择优确定承担建设行业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机构名单。经确定的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机构可面向社会对与建筑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签订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一定工作任务是指不少于三个月的施工合同工期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开展培训工作。
      三、规范培训工种及内容
      建设类职业技能培训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与住建部行业工种对应的目录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种具体对应关系见附件1;培训内容包括理论知识(面授)和实际操作两项,实际操作时间可包括企业职工在岗训练时间。按照《各工种理论、技能操作培训基本要求》(见附件2)完成培训后经考核合格的建设行业农民工可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
      四、认真落实培训补贴政策
      按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规定,结合住建行业特性,省住建厅、省人社厅将制定建设行业农民工培训课时和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建设行业农民工参加培训并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的给予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资金申报要求按照人社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培训补贴对象原则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且同一职业(工种)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五、加强组织管理
      1.共享培训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按照现行证书管理模式统一管理。同时,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建设行业农民工的培训信息要纳入陕西职业技能提升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
      2.提高管理水平。承训机构要在批准的培训考核工种范围内开展培训和考核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制度,提高培训考核管理水平,加强专家及培训师资力量,完善培训课程和考核体系,做好培训过程和考核结果等资料的数字化留存备查工作,自觉接受住建部门和人社部门的监督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
      3.强化监督管理。省、市住建主管部门要对培训考核机构实行动态管理,不断加强培训考核过程的监督指导,组织开展不定期实地抽查,对于培训考核工作措施不到位、上报信息中弄虚作假的机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培训考核资格。各级住建部门要联合人社部门加强对培训考核机构督导检查,若发现虚假培训、骗取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追缴相关补贴,严肃进行查处。

      附件1_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与住建部行业工种目录对应表

      附件2_各工种理论、技能操作基本要求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