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建建发(2020) 69 号
发布时间:2021-01-05 浏览: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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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深化工程造价改革,健全建设工程造价市场化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我省建筑业的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浙江自贸试验区建设和"一带一路"建设,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办标[2020]38号)的改革要求,决定在舟山、金华、嘉兴三市开展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浙江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舟山市、金华市、嘉兴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实施意见要求,选择2-3个投资额1 亿元以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发承包项目,开展"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改革试点。试点工程项目请于2021年3月1日前报送省建设厅, 试点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
附件:浙江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