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区城管执法局,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天安门地区、重点站区分局、房山燕山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京政发〔2018〕22号)和《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行动计划》(京政办发〔2020〕8号),通过对经评估达标工地实施差别化管理,提高本市住建系统扬尘治理精细化管理水平,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城管执法局研究,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京发〔2018〕1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绿牌”工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单位要积极参与“绿牌”工地创建活动,不断强化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精细化管理措施,有效提升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管理水平。
二、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设置“隐性门槛”,切实抓好“绿牌”工地评定工作落实。
三、各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本办法,对照各区“绿牌”工地名单,定期将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第(三)项、第(七)项行政处罚信息移转至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定期通过官网向社会公示全市“绿牌”工地名单,并结合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巡查、现场检查和城管执法部门移转等方面定期通过官网向社会公示全市“绿牌”工地资格取消名单。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0月30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绿牌”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强化各单位扬尘治理主体责任,有效落实《绿色施工管理规程》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等扬尘治理相关要求,提升我市扬尘治理精细化管理水平,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京发〔2018〕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牌”工地是指施工、建设和监理单位对照《建设工程扬尘治理自查表》(详见附件1)自查符合要求后,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评审通过后的工程。
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的,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第三方机构的评审活动加强管理,并对评审结果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
第三条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管控工作坚持“科学管控、精准施策、属地负责、社会监督”的原则,鼓励施工单位争创“绿牌”工地。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牵头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绿牌”工地管理工作制度,并定期公示全市“绿牌”工地名单。指导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做好申报“绿牌”工地的评定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扬尘治理挂牌管理工作,定期报送《扬尘治理“绿牌”工地核定表》(详见附件2),并按照本办法做好管控工作。
第六条 “绿牌”工地实施动态管理。“绿牌”工地一个周期为90天,在周期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自动顺延。如距离工程竣工不足90天的,则截止到竣工日期。
因扬尘治理不达标被取消“绿牌”的工程,60天内禁止重新申请“绿牌”。
第七条 “绿牌”工地享受以下政策:
(一)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执法部门可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二)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在严格落实扬尘治理措施的基础上,可进行除土石方、建筑拆除以外的施工作业(重大活动保障期间除外);
(三)连续两个周期取得“绿牌”的工程,纳入扬尘治理先进项目,在环境保护税征收时按《关于建设施工工地扬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税函〔2018〕4号)相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四)取得“绿牌”的工程在申报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八条 “绿牌”工地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回“绿牌”,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对责任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一)被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执法部门通过现场检查或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发现存在扬尘污染行为且查证属实,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的;
(二)被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因扬尘污染行为通报批评的;
(三)一个周期内,被同一执法机关、因扬尘污染行为处罚两次的;
(四)被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因扬尘污染行为暂停建筑市场投标资格的;
(五)被市民因扬尘治理管控措施不到位多次投诉举报,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六)因扬尘污染行为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因落实扬尘治理措施不到位,被城管执法机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处罚的。
第九条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对辖区内工程实施扬尘治理管控,及时受理施工单位的“绿牌”工地申请并组织评定,在评定工作中应遵守相关工作纪律。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将“绿牌”(详见附件3)悬挂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外侧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正确悬挂“绿牌”、不接受社会监督或弄虚作假、伪造“绿牌”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交通、水务、园林绿化、铁路、电力等专业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