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深刻汲取“11•28”悬挑式卸料平台侧翻和“12•12”高处坠落事故教训,加强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解决当前本市建筑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8小时外值班带班缺勤脱岗、事故隐患排查不彻底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现将加强悬挑式卸料平台、高处作业吊篮、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等四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参建单位严格履行主体责任
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的要求.切实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危大工程安全风险管控,及时消除危大工程事故隐患,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一)建设单位责任
1.建设单位应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首要责任,设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2.建设单位(或受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相关人员开展危大工程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
3.未设置监理单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监理单位的管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责任
1.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重点对专项施工方案的计算书、验算依据、施工技术、施工工艺、安全质量保证措施、图纸、应急预案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实质性审查。对审查通过的专项方案,总监工程师应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2.悬挑式卸料平台、高处作业吊篮、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使用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字确认。
3.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对危大工程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并将专项巡视检查记录纳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三)施工单位责任
1.专项施工方案应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审核。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专业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并由专业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重点对专项施工方案的验算依据、施工技术、施工工艺、安全质量保证措施、图纸、应急预案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实质性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2.专项施工方案审查通过后,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书面的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双方须共同签字确认。
3.悬挑式卸料平台、高处作业吊篮、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使用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签字确认,施工单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置验收合格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4.危大工程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应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四)其他单位责任
1.高处作业吊篮产权单位按要求对作业工人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指派专人统一指挥吊篮的安装与拆卸,在施工现场设置警戒区,安排持有《建筑施工特种操作资格证书》(工种类别为“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的工人上岗作业,负责对自有的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2.高处作业吊篮出租单位除应承担产权单位责任外,还应当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出租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的吊篮。
3.高处作业吊篮承租单位应当按规定与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参与审查吊篮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和吊篮验收,审查吊篮出租单位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安装拆卸人员资格证书,按规定对吊篮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加强悬挑式卸料平台现场安全管理
(一)建议使用定型化卸料平台。
(二)悬挑式卸料平台的主梁、次梁、主绳、保险绳、杆件、挡板、穿墙螺栓、吊环等构配件应完整无破损,主梁应使用整根槽钢或工字钢。
(三)悬挑梁应锚固,悬挑长度不得大于5m,均布荷载不得大于5.5KN/m2,集中荷载不应大于15KN。平台承载面积应不大于20m2,长宽比应不大于1.5:1。三面临边应设置不低于1.5m的防护栏杆,栏杆内侧设置硬质材料的挡板。
(四)钢丝绳应保持张紧状态,保险绳应单独设置,钢丝绳与水平钢梁夹角应不小于45度,保险绳吊点距主绳吊点应不大于500mm。
(五)平台内侧应设置限制作业人员数量、荷载(吨位)警示告知牌,并注明各类物料放置数量和码放要求。
(六)根据物料放置数量和码放要求,推行首件物料码放验收制。平台堆放物料应符合荷载和码放要求,建议安装使用荷载报警装置。
(七)平台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
(八)平台内操作人员应按要求佩戴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安全带的锁扣应固定在独立于平台外的可靠位置。
(九)平台垂直投影外6m范围内应设置警戒区,悬挂警示标识,禁止人员入内。
(十)遇六级(含)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天气,严禁安装、使用悬挑式钢平台。
三、加强高处作业吊篮现场安全管理
(一)严禁使用钢管等材料自行制作或国家、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吊篮。
(二)吊篮配重件应稳定可靠地安放在配重架,不得破损或用其他替代物,配重件不得随意移动。
(三)吊篮内应2人同时作业,作业人员应按要求佩戴安全帽、配备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安全带与安全绳应通过锁绳器连接。安全绳应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上不得与吊篮上任何部位有联接。严禁将安全绳、安全带直接固定在吊篮结构上。
(四)吊篮应保持荷载均衡且不得超过额定荷载,升降运行时,工作平台两端高差不得超过150mm。
(五)吊篮不得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作业人员不得从窗口上、下吊篮。
(六)现场不得违章指挥,作业人员不得违章作业。
(七)吊篮下方处于坠落物伤害范围严禁有人员作业、停留、通行。
(八)在雨雪、大雾、风沙及五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并将吊篮平台停放至地面。下班后不得将吊篮停留在半空中,应将吊篮放至地面。
四、加强施工升降机现场安全管理
(一)施工升降机应办理登记编号、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手续,操作人员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二)施工升降机笼内应悬挂载人限制数量标识牌,搭乘人员不得超过8人。
(三)严禁施工升降机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的防坠安全器。
(四)严禁用行程限位开关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五)产权单位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施工升降机定期进行保养。
(六)严禁在施工升降机运行中进行保养、维修作业。
(七)使用单位应每月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对施工升降机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八)施工升降机每天第一次使用前,应将吊笼升离地面1米至2米,停车试验制动器可靠性。每3个月应进行1次1.25倍额定载重量超载试验,确保制动器性能安全可靠。
(九)施工升降机司机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严禁酒后作业,工作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开施工升降机。当有特殊情况需离开时,应将施工升降机停至最底层,关闭电源并锁好吊笼门。
五、加强塔式起重机械现场安全管理
(一)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的塔式起重机的臂架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不小于2m的距离;处于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2m。
(二)有架空输电线的场所,塔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定,以避免塔式起重机结构进入输电线的危险区。
(三)塔式起重机的主要受力构件不应有塑性变形、严重锈蚀(或腐蚀)和可见裂纹。
(四)金属结构的连接焊缝无明显可见的裂纹等缺陷。螺栓和销轴连接应符合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五)塔式起重机安装后,在空载、风速小于3m/s的状态下,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的侧向垂直度≤4/1000,附着时,最高附着点以下的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侧向垂直度应≤2/1000。
(六)对附着式塔式起重机,附着装置与塔身节或建筑物的连接都必须安全可靠,连接件不应缺少或松动,并符合说明书要求。
(七)吊钩应有防脱钩装置。吊钩不应有可见裂纹,禁止补焊。
(八)钢丝绳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说明书要求,更换的钢丝绳不应低于原规格的要求,并正确穿绕。
(九)钢丝绳不应有扭结、压扁、弯折、断股、笼状畸变、断芯等变形现象。
(十)塔式起重机供电电源应设总电源开关,该开关应设置在靠近塔式起重机且地面人员易于操作的地方,开关出线端不得连接与塔式起重机无关的电气设备。
(十一)司机室应具有良好的视野,司机室内易于观察的位置应设有常用操作数据的标牌或显示屏,在所有手柄、手轮、按钮及踏板的附近,应有表示用途和操作方向的醒目标志。
(十二)按照标准规范要求为建筑起重机械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确保起重机械安全性能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