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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建委]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津住建质安〔2021〕7号
 发布时间:2021-03-26 浏览:2468
  • 市住建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2021年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工作要点》,已经我委2021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1年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工作要点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 “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天津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新征程的起步之年,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义重大。全市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作部署,严守质量安全底线,为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一、提高政治站位,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安全发展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等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营造住建领域安全生产良好局面。(责任单位:质安处、宣传处)
      (二)夯实安全生产责任。坚持人民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建立严格严肃的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体制机制,对安全事故“零容忍”。(责任单位:质安处、房管处、物业处、村镇处、重大项目办、市住建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
      (三)系统谋划并实施新时期质量安全制度建设工作。分析新形势下质量安全管理面临的问题,及时修订相关政策文件。推动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生产责任险,试点工程质量缺陷险。探索第三方机构对工程质量安全提供技术服务。在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的基础上,推进安全生产许可证无人审批。(责任部门:质安处、政务服务处、市住建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
      二、完善质量体系,压实主体责任
      (四)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以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永久性标志牌制度为抓手,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强化参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的落实。2021年,我市新建工程“两书一牌”覆盖率达到100%。(责任部门:质安处、市住建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
      (五)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落地。出台我市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样板工程观摩交流,指导企业建立适合企业和项目实际的标准手册,提高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程度。(责任部门:质安处、市住建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
      (六)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市、区两级住建执法部门应当强化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的现场监督,对违规行为做好督促整改,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开展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责任部门:质安处、标准设计处、消防验收处、市住建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
      (七)加强检测机构管理。持续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领域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采取内业检查与施工现场追溯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检测机构内部管理与工程现场实际检测情况的数据溯源性检查;推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建设,利用互联网+监管,逐步实现工程信息、检测信息、报告信息与监管信息等数据的整合互通,利用大数据技术提升监管效率,遏制工程检测领域弄虚作假行为。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能力比对活动,组织开展专业检测技术能力培训,促进建设工程检测水平不断提升。(责任部门:质安处、市住建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
      (八)加强建材质量管理。强化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严防超标海砂用于建设工程。对进入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进行监督封样抽测,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各项材料验收、复检制度,严防不合格原材料用于建设工程。加大预拌混凝土使用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和工程结构安全。(责任部门:质安处、建筑市场处、市住建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
      (九)积极推动工程质量创优。积极推动企业创建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海河杯奖、市级文明示范工地等活动,注重发挥技术进步对工程质量的提升作用,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弘扬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精神,激励更多企业创建精品工程。(责任部门:质安处、标准设计处、市住建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
      三、强化监督检查,提升安全监管水平
      (十)扎实开展城市建设安全整治三年行动。严查各项风险隐患,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整改,健全城市建设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以防高处坠落、防坍塌、防机械伤害、防触电、防物体打击、防火灾为重点,盯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重点点位,结合全年工作安排,完成春季开复工、暑雨季、秋冬季、消防安全、危化品安全、工地食品安全检查、重大时间节点安全检查等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活动,持续做好工程安全各项管控措施的落实,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稳步、有效提升各参建单位自维自控能力和水平。(责任部门:质安处、重大项目办、市住建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
      (十一)加强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贯彻落实《京津冀地区安全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涉及住建领域施工安全、抗震、危房等安全风险及防控措施。明确部门分工,加强协调和运行调度,逐项推进各项任务落实。(责任部门:质安处、物业处、重大项目办、房管处、标准设计处、村镇建设处、建筑市场处、市住建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
      (十二)加强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加强施工起重机械备案、安拆告知、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环节的管理。要加大对起重机械、架设设施的安装(拆卸)和验收活动的执法检查,严查安拆单位资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任部门:质安处、市住建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
      (十三)加大安全生产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对新申请和办理延期企业,加大企业现场复核频次和力度,结合网上提交材料,切实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同时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实施动态监管,不定期、多频次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复核。(责任部门:质安处、市住建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
      (十四)强化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结构安全监管。进一步加强城镇范围内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安全使用和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各区进行政策培训,明确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内容,细化工作措施,强化执法检查力度,指导、推动各区住建委监管措施落实落地。有序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指导督促各区住建委推动落实房屋安全产权人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汛期、冬季安全查勘和专项安全排查整治,建立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隐患整治等管理台账,落实“两书一报告一清单”制度,推动房屋安全责任人修缮解危,确保房屋住用安全。(责任部门:房管处、质安处、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市住建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
      (十五)做好农房安全管理工作。持续开展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解决农村新增困难群体的住房安全问题。全力推动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摸清农村房屋安全底数,建立农村住房档案和农村房屋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国家抗震改造补贴政策,调动群众参与农房整治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农房安全性能。研究出台我市农村住房建设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常态化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制。(责任部门:村镇处、各区住建委)
      (十六)深入开展既有和在建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重点整治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房屋建筑等行为以及未依法取得消防许可用作生产经营或公共事业的房屋建筑,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建筑。清查整治既有和在建房屋建筑施工等行政许可手续办理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审批行为。(责任部门:质安处、房管处、市住建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
      (十七)全面开展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按照《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试点版)的通知》(国灾险普办发〔2020〕13号)要求,全面开展全国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开展技术培训,加强技术指导,推动、指导各区做好城镇房屋和农村房屋调查工作,对调查成果进行审核、汇交,全面摸清房屋隐患底数,为中央和我市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提供科学决策依据。(责任部门:房管处、村镇处、质安处、标准设计处、网信办、各区住建委)
      (十八)强化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管。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重点包括:作业区、仓库、活动板房等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高层建筑施工、外墙保温施工、明火作业、集体宿舍用电设施、现场消防设施配备安装;消防通道设置、易燃易爆物品堆放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培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责任部门:质安处、市住建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
      (十九)做好物业小区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各区住建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小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并在属地消防救援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消防车通道治理相关工作,对占用消防车通道,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消防救援机构报告。(责任部门:物业处、住保中心、各区住建委)
      (二十)大力推进文明工地建设。制定我市建筑施工扬尘管控三年行动方案,做好重污染天气下的应对工作。严格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治理 “六个百分之百”和视频监控、在线颗粒物监测“全覆盖”,深入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促进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精细化、常态化。(责任部门:质安处、市住建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
      (二十一)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及时修订各类应急救援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做好应急队伍建设,组建覆盖房建、市政、轨道交通等专业的市级应急队伍,督促在建施工工程成立各工程专业防汛抢险队伍,监督指导开展有关防汛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有针对性进行防汛抗灾应急演练。监督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防汛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的专用物料、器材、装备、工具等的储备、更新和维护管理。(责任部门:质安处、房管处、市住建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
      四、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统筹推进安全生产落实
      (二十二)按照国家和我市防控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科学精准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导各建筑工地做好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和全流程封闭管理,坚持疫情常态化防控和安全生产管理同部署、同落实,做到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并重。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压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房建市政建筑工地严格执行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做好防疫物资储备。持续开展疫情隔离观察场所和已开复工项目人员集中居住场所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切实防范重大安全风险。(责任部门:质安处、建筑市场处、建筑市场服务中心、市住建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
      (二十三)建筑工地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各项目单位动态掌握国家和我市发布的高中低风险地区等级、应急响应级别,及时排查跟踪员工流动情况。加强值班值守,坚持领导干部带班巡查制度。落实不聚集、戴口罩、必真验、保距离、勤消毒等疫情防控措施。减少人员流动、减少旅途风险、减少人员聚集,加强个人防护,科学、精准、依法、有效防控。鼓励建筑施工企业组织本企业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接打疫苗。(责任部门:质安处、建筑市场处、建筑市场服务中心、市住建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
      五、保障措施
      (二十四)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梳理整合现有系统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数据资源,推动建立“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化平台”,通过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实现与天津市执法监督平台“互联网+监管”数据互联互通,逐步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化水平。(责任部门:质安处、网信办、市住建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
      (二十五)加强执法监督。大力开展执法人员培训,提升市、区两级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处罚案卷法制审核制度,严格按照自由裁量权基准处理各类案件。定期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责任部门:法规处、质安处、市住建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
      (二十六)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落实 “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 的理念,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对建设质量安全的投诉举报,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严格按照“四铁“要求,进一步强化监督执法,在监督过程中加强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强化监督与服务。坚持专项执法和日常执法相结合,实现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全过程、全事项,全覆盖,不留监管空白。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跟踪落实、整改到位,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挂牌督办,依法进行处罚,进行通报曝光,并对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责任部门:市住建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