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基坑工程管理,确保基坑工程和周边环境质量安全,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基坑工程信息化监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8日
上海市基坑工程信息化监测实施方案
为加强本市基坑工程管理, 提高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确保基坑和周边环境安全,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19〕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基坑工程信息化监测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内容
本市基坑工程,需按照规定使用基坑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系统地址:www.shsjk.net,具体操作详见使用手册)。
二、实施方式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基坑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管理和市级界面的维护运行。建设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开展基坑工程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
工程建设参建单位按照文件要求免费使用本系统。对于基坑建设过程中,参建单位聘请专家进行业务咨询、 应急抢险等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聘请单位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建设、施工、监理、监测等有关单位需按照基坑工程信息化系统使用手册的要求进行相关信息上传,确保上传资料准确、完整。
(二)有关单位的信息上传应从基坑现场监测开始,至地下主体结构工程完成、土方回填完毕为止,工程和周边环境有特殊情况需要的,应延长信息上传。
(三)监测单位应按照监测规范和经批准的监测方案进行监测,确保采集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监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传监测数据及巡视情况,上午监测的数据及巡视情况当天15:00 上传至平台,下午监测或加密监测的数据及巡视情况当天 21:00 上传至平台。
现场监测工作开始前,监测单位需提供监测点布置图(dwg格式),监测点布置图需在同一幅图形中显示基坑围护结构、周边建(构)筑物、周边管线及所有监测点,并确保围护结构与周边建(构)筑物、周边管线相对位置准确。在监测实施过程中,若监测点位置发生变化,监测单位应及时提供更新后的监测点布置图。
(四)各有关单位应发挥好自动化监测与人工监测的优势,切实提高监测工作质量。对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鼓励有关单位使用监测新技术。通过蓝牙技术将外业测量原始数据传输至“基坑工程信息化系统”,便于对原始数据进行数字化管理、查询及追溯,包括深层水平位移和沉降变形等。通过自动化采集单元实现远程自动化监测,“基坑工程信息化系统”可设置数据采集频率,并可实时获取监测数据,包括支撑轴力、地下水水位、深层水平位移和沉降变形等。
(五)各有关单位应按照规定配备相应人员,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人员现场考勤,同时应加强现场巡视工作,重点检查基坑周围地面及建(构)筑物裂缝、倾斜和管线变化情况等,并了解施工工况、基坑周边荷载的变化、围护体系的防渗漏情况以及支护结构施工质量等,及时发现质量安全隐患。
(六)基坑施工过程中,建设、施工、监测等单位应共同保护好监测设施。当基准点、监测点等破坏可能影响监测质量时,建设单位应当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研究补救措施,重新制定监测方案,经有关单位和负责人按照规定审核批准后实施,确保监测质量。
(七)当监测数据接近或达到设计报警值时,监测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基坑工程参与各方;当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变化速率异常、出现事故征兆时,监测单位应立即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根据监测数据,结合现场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风险状况做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置意见,监测单位应增加监测频率,及时通报监测情况。
(八)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潜在风险事件闭环管理,对基坑信息化系统提示预警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对存在超越资质范围承揽监测业务,使用不合格仪器设备,不按照规范和方案监测、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等情形的,建设管理部门对企业和项目责任人实施诚信不良记录,并依法给予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罚。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3年4月15日起实施,原《上海市基坑工程在线监测实施方案》(沪建质安〔2019〕677 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