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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补充上海市文明工地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4-30 浏览:7620
  • 沪建安质监[2009]第045号

    关于调整补充上海市文明工地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文明工地的创建和查评行为,提升创建的工作质量,结合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上海市文明工地(重大工程、土建装饰安装工程)管理块初评实施细则》(2008版)(沪建安质监[2008]第050号)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补充,具体如下:

      一、申报

      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明确由项目的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协调,项目的合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创建。

      原则上由建设单位申报,施工总承包和监理作为参评单位。一般工程参评的施工单位不得超过一家;重大工程(如轨道交通、世博、虹桥公共交通枢纽等)参评的施工单位不得超过二家。劳务分包单位不得作为参评单位。

      二、推荐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工地,不应推荐检查评比:

    1、上年度未按规定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达标的企业所属工地。

    2、未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的企业所属工地。

    3、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工地。

    4、推荐文明工地当月的环保便民考核不达标的工地。

    5、文明施工未达到《上海市建设工程迎世博文明施工整治标准》规定的工地。

    三、检查评比

      1、检查评比时,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汇报,汇报内容应融合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三方参建的工作内容。

      2、对施工作业点多、作业时间短,检查评比时较难反映作业特征的工地,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接触网、供电系统干线电缆、杂散电流防护系统及高架区间动力照明系统工程,其它如:爆破填筑工程、疏浚工程等,推荐资料应补充本工程按照市级文明工地评比标准开展施工的录像资料,录像资料需能反映出主要施工环节和工程特征,时间不宜超过20分钟,报市文明工地工作小组作为检查评比依据之一。

      3、检查评比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推荐评审:

      (1)工地形象进度超过规定要求的;

      (2)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检查表(表1)、施工机械和临时用电检查表(表2)、质量检查表(表3及附表)、安全管理资料检查表(表8)、质量管理资料检查表(表9及附表)等任一张检查表中评分内容有缺项的,且缺项的标准分值高于该表总分值一半及以上;

      (3)其他检查表(表4~表7)二张及以上中评分内容有缺项的,且每张表缺项的标准分值高于该表总分值一半及以上。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执行。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