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安质监[2009]第062号
关于将建设工地党建联建工作纳入上海市文明工地评选内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地党建联建工作的意见(试行)》(沪委组﹝2009﹞发字33号)精神,努力实现“哪里有建设工地,哪里就有党的组织”并发挥作用的目标,经研究决定,将工地党建联建工作列入上海市文明工地评选内容,市文明工地创建单位率先执行,并逐步向全市各工地推进。具体要求如下。
1、凡本市建设工期达到半年以上申报市级文明工地的工程,都要建立党的临时组织(总支、支部),条件不具备时,可采取挂靠、联建等方式,或者由上级或社区党组织委派党建指导员。
2、工地党组织应设置专人负责群众工作,积极开展工地内外的群众工作,反映群众诉求、协调各方关系,化解矛盾。
3、工地党组织应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带领各参建单位党员,内强队伍素质,外树文明形象。维护建设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加强项目班子和管理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预防和处理施工给周边带来的影响,化解涉民矛盾;创造和谐、稳定、文明的环境,显现党组织的先锋模范作用 。
各文明工地管理单位及相关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在推荐文明工地时应对上述要求严格把关;文明工地查评时,创建单位应专题汇报工地党建联建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批复、任命书等),创建简介中应有反映党组织活动的内容。未按规定开展党建联建工作的,将不予推荐文明工地年度评审。
党建联建工作检查评定的具体要求增加并列入到市文明工地检查表,总站(沪建安质监【2008】第050号)文的表7“综合治理查表”内容作相应修改(见附表)。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上海市文明工地重大工程、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工程综合治理检查表(试行)》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