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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因工死亡事故“四不放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1-13 浏览:6591
  • 沪建安质监[2009]第130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因工死亡事故“四不放过”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落实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工作。现将加强建设工程因工死亡事故“四不放过”工作的措施通知如下:

      一、事故相关企业

      1、事故原因分析

      (1)成立事故“四不放过”工作小组:工地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事故涉及单位(建设、总包、分包、监理、产品供应、检测、评价认证等单位)应立即各自成立事故“四不放过”工作小组,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事故原因分析、整改、善后等若干工作,职责到人;

      (2)事故技术与管理原因分析:事故“四不放过”工作小组除配合政府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外,应对照行业管理的标准、规范,对事故原因进行技术与管理分析:着重分析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等安全管理措施是否有效施行;安全管理程序是否符合现行规定;各种安全教育是否有序开展;项目部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失职行为等,并形成《事故原因分析报告》。

      2、责任人处理:根据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事故涉及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原因分析报告,在事故涉及单位权限内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包括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

      3、整改措施落实

      (1)整改计划:依据事故技术与管理分析报告,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牵头制定企业的整改计划,对各部门、各工地的整改情况予以核查;

      (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施工企业应根据整改计划对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进行疏理、修订,委托中介机构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评价。

      4、有关人员教育

      (1)事故的通报公示:企业应建立事故通报公示制度,将事故情况、发生原因、教训、责任人处理,整改要求等及时在全公司及所属工地醒目处予以公示;

      (2)事故教育:事故涉及单位事故后应制定安全教育计划,从管理人员到一线作业人员全员分级(阶段)教育,教育包括各类制度、业务知识的学习,事故情况的通报、分析、教训、处罚,安全责任制的进一步明确、落实等。

      二、事故工地

      1、事故原因分析: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应立即停工,配合企业事故“四不放过”工作小组进行事故原因分析。

      2、责任人处理:在项目部管理范围内落实企业对项目部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将事故的处罚结果在工地醒目处予以公示。

      3、整改措施落实:根据公司制定的整改计划落实工地整改,整改完成后委托中介机构对工地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对整改结果予以验收。

      4、有关人员教育:对工地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向工地作业人员通报事故的情况、事故的教训及责任人的处理及有关安全知识等,教育应点与面相结合,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对全体作业人员还应重新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有关单位的其它工作

      1、报告的提交:事故责任单位应及时将的《事故原因分析报告》、责任人员的处理结果等及时提交给工程受监(所属)站。

      2、外审质量的评估:评价认证机构应组织专家委员会专家对事故工地的安全保证体系审核质量进行评估,评估范围为整个事故工地的安全保证体系,在评估中发现存在外审评价人员、审核人员等在工作存在失职行为的,应按评价认证机构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罚),失职行为严重的,报请安保体系管委会进行处罚,评估结束后将评估报告提交安保体系管委会办公室;

      3、事故的综合信息采集及综合检查:事故后,工程受监(所属)站有关人员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助)事故的抢险救援及对事故的起因进行初步分析,填报《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调查信息表》;市总站在事故后五天内对事故工地进行综合检查,复核工程受监(所属)站提交的《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调查信息表》,每月提交事故分析报告;

      4、事故的定期分析:各受监站应定期或对多发、同类事故进行分析,形成事故分析报告。

      5、证书类的处理:事故后三天内,由市总站对施工企业(包括总分包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三类人员证书)、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总监证书)的资质资格进行审查,期限为一个月;对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吊销处理;根据事故的调查,对施工、监理企业、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降级、暂扣、吊销等处罚;

      6、诚信记分处理: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施工、监理企业的及其三类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等实施诚信记分处理;

      7、整改措施落实:工程受监(所属)站应对事故工地开具停工整改指令书并对其进行复工前复查;监管施工企业的事故“四不放过”工作;监管中介机构在对事故工地(企业)外审(评价)的工作质量及处理;定期分析调整安全监督模式;对事故多发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提示、签发安全生产整改指令书,督促整改。

      8、有关人员教育:对典型事故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定期对事故多发类别、事故多发企业进行通报;定期编辑安全事故事故教育手册。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