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市节[2010] 4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及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暂行办法》(沪建交联[2009]816号)、《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申报指南》有关精神,结合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申报实际情况,对申报指南提出补充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补充意见
为规范本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根据《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目前本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在申报和评审中遇到的实际情况,现对《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申报指南》作如下补充意见。
一、由政府全额拨款的建筑节能示范项目不享受专项资金补帖。
二、仅满足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列入示范项目。
三、非空调区地下空间建筑面积或不计入住宅建筑面积的地下空间,均不应计为建筑节能示范面积。
四、建筑节能增量成本应扣除国家、行业建筑节能标准规范强制条文要求的常规材料及设备系统成本。
五、如采用地源热泵空调系统热回收装置兼供生活热水、光伏玻璃幕墙组合系统、用能智能控制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结合建筑用能有创新的示范工程,将优先享受建筑节能专项资金补贴。
六、项目竣工后,对其应进行能效测评标识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能效测评报告。同时,市建设交通委对项目出具相关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市政财局根据市建设交通委的意见,拨付剩余补贴资金。
七、对己列入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按照“启动再拨款,不启动不拨款”的原则拨付第一笔资金,申领取得施工许可证作为启动依据,并依项目实施情况拨付。如项目分多期建设,应按规定拨付资金。
八、项目技术要求
1、新建高标准节能建筑项目
(1)利用电进行采暖的项目,应采用谷电时段全蓄热方式,并应提供谷电蓄热计算报告。
(2)采用应符合国家节能产品要求的空调设备。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1)公共建筑中可再生能源的制冷量应不低于项目总制冷能力的33%。
(2)埋管式地源热泵系统应有土壤冬夏季的热平衡措施。
(3)申报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太阳能热水保证率应不低于50%,集热器集热效率不低于45%;居住建筑每户太阳能热水系统配制:集热面积不应小于3m2(对70 m2小户型建筑,集热面积不应小于1.5 m2),集热水箱不应小于150L(对70 m2小户型建筑,集热水箱不应小于110L)。
(4)申报太阳能光伏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示范项目装机容量不应低于50KWp;单晶硅组件效率不低于16%,多晶硅组件效率不低于14%,非晶硅薄膜组件效率不低于6%;光伏系统第一年的年发电量不低于安装量的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