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节办[2010] 5号
关于组织申报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通知
各建筑科研、设计、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试点工作,加强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管理,保障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要求,本市将于近期进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申报和认定工作。现将申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机构必须具备承担能效综合测评、围护结构能效测评、采暖空调系统能效测评、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效测评及见证取样检测等全部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能力。其基本条件如下: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测评机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业务活动固定场所和开展能效测评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应当取得计量认证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和检查机构认可。认可资格、授权检验范围及通过认证的计量检测项目应当满足《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所规定的要求。
(五)测评机构应具备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分析的能力,测评机构人员的数量与素质应与所承担的测评任务相适应,应熟练掌握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测评机构工作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从事测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70%,工程师以上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0%,高级工程师比例不得低于15%,具有暖通空调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三年以上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3名。
(六)承担过国家或本市相关科研和标准制定工作。
(七)应具有近两年来的建筑节能相关检测业绩。
(八)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符合相关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九)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检测评估管理经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申报材料
申报测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申报书》;
(二)申请单位出具的表明其具备相应能力的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包括:技术、人员、设备、资质、资金方面的能力),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表明其对拟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技术要求的全面理解;
2.表明其能够承担拟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能力;
3.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全面的知识;
(三)本市计量认证证书及附件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授权的实验室认可和检查机构认可的证书及附件;
(四)测评机构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及相关工作关系证明文件等;
(五)提供近两年来的测评合同书、测评报告等相关材料;
(六)提供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证书和成果材料。
三、申报受理和评审认定
(一)申报测评机构的建筑科研、设计、检测单位应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时间内, 将《上海市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申报书》和相关申报材料报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办)。
(二)市建筑节能办组织专家对具备申报条件的申报单位进行材料及实地勘察综合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主要评审内容如下:
1、测评技术的先进性及仪器设备和主要实验室的配置;
2、技术人员的配备及测评能力的认可;
3、建筑节能工程测评业绩;
4、建筑能效测评技术的研发和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
(三)市建筑节能办将评审意见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核, 对评审合格的单位进行网上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颁发《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认定书》,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四、申报时间
2010年7月2日~2010年7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五、联系方式
地址:小木桥路683号508室
联系人:市建筑节能办 孟根荣
电话:1368178096054614788转6050
传真:64182573
E-mail: grm196010@163.com
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