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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白玉兰优质建设工程质量水平评价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09-20 浏览:113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工程建设行业开启高质量发展新时代。坚持“质量强国、质量兴企”的方针,提升工程质量管理的科学性和经济性,倡导科技进步和绿色低碳发展,传承工匠精神,提升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品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白玉兰优质建设工程是我市建设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水平,评价工作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负责开展评价工作。
      第四条 申报工程的企业必须是本协会会员单位,并且是工程的总承包或主承建单位。特大型工程由多家施工单位平行承包施工的,可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各施工总承包单位共同申报。
      第五条 所有申报工程,均应通过赛区进行选拔推荐。赛区分为七大赛区,分别为上海建工企业赛区、中建进沪企业赛区、江苏省进沪企业赛区、浙江省进沪企业赛区、中铁进沪企业赛区、历史建筑工程赛区、以及由其他本市和除上述六大赛区以外企业组成的综合赛区。跨赛区联合申报工程由相关赛区联合推荐。
      第六条 评价均实行预评制,当年通过预评的工程,通过本协会网站向社会公示,经一冬一夏的使用后,无质量问题的,予以正式确定。
      第七条 每年评价两次,上半年为5月下旬;下半年为11月下旬。
      第八条 个别申报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具备现场检查条件的,由申报企业提出申请,协会审核批准可组织提前检查,原则上上半年度4月份、下半年度10月份。
      第九条 申报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工程,从白玉兰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二章  评价工程范围
      第十条 评价工程范围是: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工业工程,交通工程,水务工程,园林工程,历史建筑修缮(装修、改造)工程和城市更新工程等,其工程规模及申报要求如下:
      一、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或其它居住类工程。
      二、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三、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和仓储建筑工程。
      四、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群体工程。
      五、学校、厂房、医院等其它建筑工程未达到单体工程规模的,可以按群体工程申报,且建筑面积应在30000平方米以上。
      六、具有独立生产能力、产值不少于5000万元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七、装饰、改扩建、城市更新等工程产值不少于5000万元,并全面完成工程的整体装饰。
      八、交通工程: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市政工程(含市政道路、市政桥梁、交通枢纽、轨道交通、市域铁路等),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且造价不少于2亿元。
      九、水务工程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且造价1亿元以上。
      十、绿化面积4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园林绿化工程。
      十一、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园林建筑群体。
      十二、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历史建筑修缮(装修、改造)工程。
      十三、城市轨道交通可按分段(包括车站区间的结构、装饰、安装等工程)或整体进行联合申报。
      十四、个别工程未达到申报要求,但建筑设计独特,工程质量突出,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工程,应本着严格控制的原则申报。
      十五、城市更新工程规模由协会组织专家评委鉴定同意后申报。
      十六、本市援建的市外工程按以上条件申报,非援建工程从严掌握。
      第十一条 单位工程的划分
      单位工程的划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应以设计图中的建筑总平面图或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其报建手续为依据,不得人为地任意分割或合并,以确保工程结构的连续性和功能完整性。
      一、单位工程原则上以立项范围申报,条状建筑因超长而设置变形缝的不论有几个单元组成,均应视作一个单位工程。
      二、主(塔)楼与裙房相连,不论是否设置变形缝,均视为一个单位工程。
      三、一个由整体连通式地下空间和多幢地面建筑的项目,提倡以群体工程申报。若以单体工程申报的,检查该单体工程的同时,包括检查该建筑平面投影下的地下空间部位和保证该单体正常使用功能的合同范围内的设备用房。
      第十二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价范围
      一、已参加过省部级优质工程评价而未入选的工程。
      二、竣工验收超过三年的工程,交通工程超过5年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各赛区推荐参加评价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工程已获得“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或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并在申报表中须签署推荐意见。
      二、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部颁、市颁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单位在申报表中须签署评价意见。
      三、经质量监督机构推荐,在申报表中须签署推荐意见,其中历史建筑修缮工程可根据监管责任由监督机构或修缮管理部门推荐。
      四、在施工中未发生过质量事故、亡人安全事故和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事件;施工企业1年内未发生2起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取消该企业当年申报资格。
      五、公建、住宅、工业厂房及市政工程中的高架道路、立交桥、码头等,工程结构必须经有关机构评定为优质结构工程,或市外参评地区的相关证明文件。
      六、住宅、公建工程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体建筑工程周边2米范围配套室外工程完工;一次建成的住宅、公建群体设施配套、道路绿化等初具规模。
      2、住宅群体除申报面积符合要求外,高层建筑应不少于3幢,多层建筑应不少于5幢,住宅群体应保持其在总体平面布局上边界清晰,体现完整性。
      3、住宅、公建群体工程优质结构的比例,其面积或幢数在60%以上。
      4、一个住宅小区内,单体申报个数不超过3个,超过3个单体的,应按群体申报。
      七、交通工程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五年以内的工程。
      2、运营单位出具投入运行期间的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除特大型工程外,一项工程原则上确定三个参建单位,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的产值占工程总量的20%以上。
      二、完成的分部工程质量达到先进水平。
      第十五条 为促进劳务企业提高队伍素质和健康发展,承担工程结构施工的劳务企业可作为申报工程的参建单位,该劳务企业须是本协会会员单位。除特大型工程外,一项工程只能确定一家劳务企业,其申请由项目申报企业负责在申报表中填报明确。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要求
      第十六条 申报程序
      一、会员单位向各自所属赛区申报,各赛区负责组织选拔和推荐。
      二、各赛区对推荐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预检,预检通过的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和盖章。
      三、申报截止日期:上半年为5月15日,下半年为11月15日。
      第十七条 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申报表》,表内各栏必须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
      二、单位工程“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或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合格证明;优秀历史建筑修缮(装修、改造)工程必须具备主管部门出具的重点保护要求符合性专项评估意见。
      三、优质结构证书扫描件或市外参评地区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消防、电梯验收合格证明(不需要验收的除外),民用建筑提供建筑节能分部验收合格证明、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等资料。
      五、5寸工程主要立面彩照2~3张。
      六、工程简易地理位置图。
      七、凡申报工程资料不齐全的,本协会不予受理。
    第五章 工程质量评价
      第十八条 本协会组织行业内专家组成上海市白玉兰优质建设工程质量水平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价工作,评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评委会成员按需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本协会工程质量部,负责对申报资料的核查和评价组织工作。
      第二十条 评委会根据申报资料及对工程实物质量检查后进行评价,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同意票数超过评委人数的2/3,工程预评入选。
    第六章  纪律
      第二十一条 评价工作必须由评委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评委应严格执行评委守则,秉公评价,如发现违纪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报企业不得弄虚作假,应严格遵守现场评价须知和参评承诺书规定要求。申报工程应接受全面检查,配合检查安排从简,严禁向评委赠送礼金礼券礼品,违反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参评资格。
    第七章 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 经白玉兰工程评价委员会投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给出评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 白玉兰工程评价结果为:白玉兰工程、白玉兰观摩工程。
      第二十五条 经评价入选的工程,在本协会官方网站上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必要时对有异议的工程可组织专家到现场核查、复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申报工程结合工程质量保修期,在评价后如发现弄虚作假和质量投诉的,本协会组织专家进行核定,确属不符合白玉兰评价条件的,有权作出撤销该工程的预评入选资格或白玉兰工程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施工资质二级的承包企业,申报条件为:
      1、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或其它居住类工程。
      2、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202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