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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调直钢筋和成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0-27 浏览:5272
  • 沪建安质监[2010]121号
    关于加强调直钢筋和成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市建工集团、城建集团,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钢筋调直、成型加工企业:

      为加强建筑钢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和提高用于工程的调直钢筋和成型钢筋(以下简称加工钢筋)质量,确保建设工程结构安全,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国质检联[2010]261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加强建设工程加工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工钢筋应满足标准要求

      用于建设工程的成型钢筋应符合《混凝土结构用成型钢筋》(JG/T226-2008)要求,盘卷热轧带肋钢筋调直后的质量应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相关技术要求,盘卷热轧光圆钢筋调直后的质量应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相关技术要求。

      二、加强对钢筋加工企业质量诚信行业自律管理

      (一)对钢筋调直和成型加工的企业(简称钢筋加工企业)由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实施备案管理。

      (二)钢筋加工企业在钢筋调直加工时,只能使用调直切断设备,严禁使用延伸设备对钢筋进行冷拉处理。

      (三)钢筋加工企业向施工项目供应调直钢筋时,应提供调直钢筋质保书,并附原盘卷钢筋的质保书;钢筋加工企业向施工项目供应成型钢筋时,除提供原材的质保书复印件外,应提供钢筋成型质量合格证。

      (四)加工使用的钢筋原材应进行重量偏差和力学性能质量检测,原材质量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不合格原材不得进行加工。

      三、施工单位应进一步规范加工钢筋的使用行为

      (一)在施工现场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应优先安排自行调直盘卷钢筋,加强对钢筋调直过程的质量管理。

      (二)施工单位应将取得备案证书的钢筋加工企业列入合格供应(加工)商名录,采购合同中应明确钢筋交货质量验收要求。

       (三)施工单位应对进场加工钢筋进行质量验收,并在监理见证下取样送有资质检测机构复试。

      1、调直钢筋按国家标准(GB1499.2-2007、GB1499.1-2008)进行重量偏差和力学性能复试。

      2、进入现场的成型钢筋须进行外形尺寸、受力钢筋弯起外形尺寸、弯起钢筋终点锚固长度验收,质量应符合行业标准(JG/T226-2008)要求。对不同直径的成型钢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重量偏差和力学性能的检测。

      (四)施工单位自行进行钢筋调直的,应在调直后钢筋中取样进行重量偏差和力学性能复试,检验批次和检验项目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四、监理单位应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钢筋质量控制管理

      (一)监理单位应对照核查施工单位钢筋合格供应(加工)商的名录,按照相关标准强化加工钢筋的进场质量验收,核查产品质保书(合格证)和原材检验报告。

      (二)监理单位对进场的调直钢筋和成型钢筋按标准见证取样复试,发现复试不合格应责成施工单位全数退货。

      五、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大监管力度

      区(县)、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成型钢筋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并加大对调直和成型钢筋的监督抽检力度。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