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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质量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1-22 浏览:4673
  • 沪建安质监[2010]134号
    关于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号《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范本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设计和施工,现将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质量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和施工。

      二、防火设计要求

      (一)在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项说明中,应当明确外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二)按照《暂行规定》要求须设置防火隔离带的,其设计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在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节能设计专项说明中,应当明确防火隔离带的保温材料和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2、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标明防火隔离带的位置、标高和高度。

      3、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有防火隔离带的构造详图。在构造详图中,应当反映防火隔离带和外保温系统不同材料交接处的防水、抗裂和安全性等技术处理措施。

      4、高度小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采用A级或B1级外保温材料时,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高度小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不包含幕墙式建筑),当采用A级或B1级外保温材料时,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

      5、当防火隔离带采用钢筋混凝土挑口时,其外挑长度和高度应当满足防火设计要求。

      (三)计算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时,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应当是包括主墙体、结构性热桥和防火隔离带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

      三、防火隔离带的施工要求

      按照《暂行规定》要求须设置防火隔离带的,其施工质量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防火隔离带和外保温施工应当由同一施工单位总承包,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防火隔离带的保温材料使用岩(矿)棉和泡沫玻璃等板材的,板材应当与基层墙体满粘,岩(矿)棉板应加锚栓,保温板的粘结强度及锚栓应当做现场拉拔试验。

      (三)防火隔离带施工质量应当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四)防火隔离带所用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当进行见证取样复验。

      (五)保温材料应当在室内堆放储存,若在室外堆放的,应当用A级不燃材料覆盖。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本市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施工质量负责。建筑节能外保温系统施工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四、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要求

      (一)本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的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当以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报告为准。

      (二)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主要有:岩(矿)棉、泡沫玻璃、无机保温砂浆等。

      (三)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主要有:酚醛、胶粉聚苯颗粒等。

      (四)燃烧性能为B2级的保温材料主要有:模塑聚苯板(EPS)、挤塑聚苯板(XPS)、聚氨酯(PU)、聚乙烯(PE)等。

      (五)为使燃烧性能等级达到A级而进行特殊处理的保温材料(如:酚醛板等),其燃烧性能等级应当以国家公安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其设计和施工应当满足相应的技术规定要求。

      (六)防火隔离带的保温材料可采用岩(矿)棉、泡沫玻璃、无机保温砂浆等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

      五、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分级

      (一)本通知中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分级以《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第2.0.2条为依据。

      (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和《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06中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对应关系参照如下:

      1、燃烧性能A级对应于《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06中的A1级和A2级。

      2、燃烧性能B1级对应于《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06中的B级和C级。

      3、燃烧性能B2级对应于《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06中的D级和E级。

      六、设计文件的修改规定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外保温材料和防火隔离带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确因需要重新选择保温材料的,必须符合防火和节能设计要求,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核准并进行热工性能计算,并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重新备案后方可施工。

      七、实施日期要求

      (一)2009年9月25日以后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暂行规定》。

      (二)2009年9月25日以前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目前施工现场尚未进行建筑节能施工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应当执行《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