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标[2011]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
为严格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准入,提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工作质量,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现就进一步做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初审和实地核查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资质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真实、规范。
(一)要认真核对企业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与原件一致。是否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申报材料要求》。
(二)要实地核查申报企业的情况。重点核查申报企业股东出资情况、办公场所、人事代理关系、社会保险及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的真实性。经实地核查后要出具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由单位及核查人员盖章签字。
(三)要根据审核情况出具初审意见,随同企业申报材料、实地核查报告报我部标准定额司。
二、规范和完善资质审核程序
我部根据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需要,规范和完善资质审核程序,进一步做好资质审核工作。
(一)实行资质审核专家评审制度。我部将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二)组织对申报企业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抽查,抽查率为30%-50%。
(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抽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我部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对经公示、实地核查没有异议的企业,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的形式发布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
三、切实强化资质动态监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实行申报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咨询业绩等公示制度。对于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或被举报的企业和个人,要及时开展核查。经核查确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对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企业的动态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实时监管。对取得资质后,资质条件发生变化又未及时调整,且不符合资质标准的,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申报材料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附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内容
申报材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企业基本情况及人员材料(附件1)、企业营业收入证明材料(附件2)三部分,每部分单独装订成册。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申报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上填写完成相关信息后,直接打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即可。
(二)企业基本情况及人员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5.企业章程复印件;
6.企业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材料;
7.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
8.股东出资协议复印件;
9.股东中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10.自有或租赁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
11.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12.造价工程师材料(以每个人员为单位整理相关材料):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以上人员中属退休人员需在该人资料后附退休证复印件;
13.造价员材料(以每个人员为单位整理相关材料):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员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以上人员中属退休人员需在该人材料后附退休证复印件;
14.企业专职专业人员人事存档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与本企业签订的人事代理合同或托管协议,以及由该人事代理机构核对盖章认可的《人事代理名单》);
15.企业专职专业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本企业《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以及由相应社保中心核对盖章认可的《企业员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表》)。
(三)企业营业收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企业近3年完成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及其营业收入的汇总情况;
3.企业近3年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复印件;
4.企业近3年开具的营业收入发票及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复印件;
5.企业近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甲级资质申请须在完成书面材料的同时,通过完成网上申报;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中企业简介内容包括:企业简历、企业取得乙级造价资质时间及其变更情况、企业经营状况及其拥有其他资质情况等;
3.企业营业执照的名称应与申报企业名称一致,营业执照副本需有上一年度年检记录;
4.自有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即可,租赁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应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
5.企业章程及股东出资协议应有全体股东签字。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必须由工商部门出具且时间应是申报日期前3个月内的,并注明全体股东姓名及出资额;
6.资质证书要提供企业现行资质证书和取得乙级满三年(包括乙级暂定期一年)的资质证书或批准文件,如企业涉及分立、合并、变更等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供涉及的资质证书或批准文件;
7.企业专职专业人员是指申报的造价工程师与造价员之和(二者不重复计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同时是造价师或造价员,造价工程师不具备中级技术职称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为工程师,并提供企业聘用证明材料,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均应提供取得技术职称的批准文件;
8.企业专职专业人员年龄为不超过60岁,出资人除外;
9.企业所提供的劳动合同应与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劳动合同范本格式相符,真实、有效且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
10.企业专职专业人员人事代理合同或托管协议应为有效期内的,人事代理机构核对并盖章认可的《人事代理名单》应为申报日期前3个月内的;
11.企业专职专业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应提供本企业《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以及由社保中心核对并盖章认可的企业申报甲级资质日期前3个月内的缴纳社保的缴费发票、《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应包括人员名单、缴费基数、个人社保号(代码)等);
12.企业近3年完成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及其营业收入汇总情况的内容包括:完成工程造价咨询项目一览表(与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对应)和与项目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收入一览表,企业营业收入及交纳营业税金额一栏表等。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的截止日期距申报日期不能超过6个月,且必须是连续36个月内的;
13.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复印件,应每年按月份的顺序装订。税票或银行缴税凭证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计税金额、税率、纳税所属时期等信息,缴税科目应为营业税。减免税企业应由税务部门出具减免税的证明材料和完税证明。企业开具的营业发票及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附后。
14.财务审计报告应符合示范文本的要求,在相关的报表附注中,有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专项收入的内容。
三、其他要求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或通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直接打印);
2.申报材料使用A4幅面纸张装订;企业专职专业人员材料顺序应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中企业专职专业人员登记表一致;装订方式应易于翻阅且不易散落;
3.附件材料均为复印件装订成册,复印件除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正本外,需保持原件大小复印,不得放大或缩小,不得使用扫描件;
4.所有复印材料必须清晰整洁,证书复印件应包括编号页、照片页、内容页,证书如有续期记录、变更记录,还应包括续期页、变更页复印件;
5.附件材料的复印件,须在证件右上方压盖单位公章,并由初审机关加盖原件已核印章;
6.申报材料欠缺、复印件不清晰、装订混乱的,应退回企业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