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环保法〔2011〕185号
各区县环保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8号)和《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沪环保防〔2011〕164号)的要求,重点区域的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事项,由所在地区县环保局负责受理、现场核查,并在经市环保局审核后,制作送达许可文书。现就启用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审批的相关专用印章事宜通知如下:
一、启用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审批收文和审核两类印章
(一)启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收文印章(XX区)”(方章),共10枚,徐汇、杨浦、闸北、卢湾、虹口、普陀、浦东、黄浦、长宁、静安等10个区各一枚(样章见附件1)。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收文印章适用于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的收文,加盖于《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及申请书格式文本上,作为接收许可申请材料的凭证。
(二)启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审核专用章(XX区)”,共10枚,徐汇、杨浦、闸北、卢湾、虹口、普陀、浦东、黄浦、长宁、静安等10个区各一枚(样章见附件2)。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审核专用章,适用于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的受理、审查和决定阶段,加盖于该阶段的相关法律文书上,包括受理阶段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等文书,以及准予许可的批准文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等审查和决定阶段的文书。
二、管理职责和要求
(一)各区、县环保局应当加强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收文、审核专用印章的保管、使用。建立专用印章保管、登记制度和使用报批流程,明确专人负责、专门登记、定向使用,确保专用印章的安全和合法使用。各区县环保局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二)建立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审核专用章使用报告制度。各区县环保局应于每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使用情况报告我局污防处;未使用的,执行“零报告”。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三、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建筑工程夜间施工收文印章(样章)
2.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审核专用章(样章)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