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交〔2011〕76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期,一些地方和行业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7.22”京珠高速长途客车燃烧事故和“7.23”甬温线动车追尾事故,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指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1]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电[2011]16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及国务院安委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
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系统的共同努力下,今年上半年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都呈下降趋势。但是也要看到形势仍然比较严峻,有的区(县)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出现反弹。对此,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都要予以高度重视。要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通知要求,坚持走科学发展的道路,坚持以人为本,处理好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切实做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努力保障本市的建筑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受控。
二、认真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责任
各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要求,进一步落实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及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企业及施工现场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三、切实加强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各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1]30号)精神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安办函[2011]19号)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防范意识,做好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要及时掌握极端天气和地质灾害预警,认真分析查找汛期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制定应对措施。当前正值主汛期,要重点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安全检查,确保建筑施工安全。同时,要做好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汛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四、强化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
各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等项工作的部署,强化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要狠抓隐患排查整改,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坚决整改建设单位不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坚决整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监理业务等行为。要进一步加强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工作,加强市场与现场联动。健全完善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长效机制,不断巩固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五、认真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工作
各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查处每一起事故并做到举一反三。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有关要求,及时上报事故调查报告、政府的批复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要依法严格追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该降低资质等级的予以降低,该吊销资质证书予以吊销,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予以暂扣,该注销执业资格的予以注销;对于查出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