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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度电子版《在沪建设工程企业诚信手册》企业自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18 浏览:5007
  • 沪建建管[2011]41号

    关于开展2011年度电子版《在沪建设工程企业诚信手册》企业自检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启用电子版<在沪建设工程企业诚信手册>通知》(沪建建管[2009]27号),2011年度电子版《在沪建设工程企业诚信手册》企业自检及核查工作于2011年12月1日开始。请各有关单位于2012年2月29日前,登陆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电子版《诚信手册》企业版进行网上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自检期内,本市企业登陆电子版《诚信手册》,进行信息核对和录入,完成自检。逾期未完成自检的,企业电子版《诚信手册》自动关闭。市、区(县)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自检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所管理的企业开展动态核查工作。
      二、在自检期内,外省市进沪企业(包括2011年进沪企业)登陆电子版《诚信手册》,进行信息核对和录入,打印《外省市进沪企业诚信手册核定单》(以下简称“核定单”)、《外省市进沪企业在沪管理人员表》(以下简称“管理人员表”),完成自检工作,逾期未完成自检的,企业电子版《诚信手册》自动关闭。
      完成自检后,企业携带“核定单”、“管理人员表”到企业所在地省(直辖市)驻沪办建管处和中央部属企业驻沪建管处(以下统称沪办建管处)进行核定。沪办建管处对所管理的企业,按照审核程序进行审核,并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给出“通过”或 “不予通过”意见和理由,“核定单”、“管理人员表”由沪办建管处存档。未设沪办建管处的,到企业工商注册所在省(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核手续,并在“核定单”、“管理人员表”上盖章确认后,到市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核定手续。市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可对有违规等不良记录的企业,可给予“不予通过”处理,企业的电子版《诚信手册》关闭。

    三、新进沪企业开通电子版诚信手册流程和所需材料不变。新进沪企业开通电子版诚信手册后或外省市进沪企业在沪管理人员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在电子版《诚信手册》自助栏目填写打印“管理人员表”,并携带相关人员任职证明材料,到沪办建管处确认后,信息入库。未设驻沪办建管处的,由企业所在省(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人员表”上盖章确认后,携带相关人员任职证明材料,到市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入库手续。

      联系人:方建慧 倪越

      联系电话:54614788—3036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2011年外省市进沪企业电子版《诚信手册》自检所需提交资料清单:

      1、《外省市进沪企业诚信手册核定单》

      2、《外省市进沪企业在沪管理人员表》

      3、外省市进沪企业在沪管理人员需提交人员任职证明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近一个月社保证明原件(包含企业名称、人员名单、缴费时间、社保中心盖章)

      (3)如为高级、中级职称人员的,还需提供职称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完成自检后,外省市进沪企业携带以上材料到企业所在地省(直辖市)驻沪办建管处和中央部属企业驻沪建管处(以下统称沪办建管处)进行核定。

      未设驻沪办建管处的,企业到工商注册所在省(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或指定部门办理审核手续,并在《外省市进沪企业诚信手册核定单》和《外省市进沪企业在沪管理人员表》盖章确认。企业携带“核定单”、“管理人员表”及在沪管理人员任职证明材料到市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核定手续。

      (海南省建筑业企业、北京市勘察设计企业请一并携带身份证及职称证书原件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