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脚手架、模板支撑架等承重支架用钢管、扣件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精神,确保本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建筑质量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建设工程脚手架、模板支撑架等承重支架用钢管、扣件(以下简称钢管、扣件)实际使用现状,现将加强本市钢管、扣件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标准规范
钢管、扣件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2008)、《直缝电焊钢管》(GB13793-2008)和《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相关技术要求。
钢管应采用ф48.3×3.6mm规格。单根钢管的最大质量不应大于25.8kg。
二、加强对钢管、扣件生产、租赁企业质量诚信行业自律管理
(一)向本市建设工地提供钢管、扣件的租赁企业应取得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的备案证书。
(二)在开展钢管、扣件租赁业务时,应使用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示范文本(2011版)》,并接受质量诚信行业自律管理。
(三)在向施工项目供应钢管、扣件时,应同时提供行业协会印制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用脚手架钢管、扣件质量保证书》。
(四)钢管、扣件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扣件企业须获得相应产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五)租赁企业采购的钢管、扣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不得采购无生产许可证产品,对出租的钢管、扣件,应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并按批次进行抽样检测力学性能。用于建设工程脚手架、模板支撑架等承重支架的钢管必须进行色标标识,由钢管租赁单位负责涂刷黄色油漆(费用计入租赁成本)。不符合相关标准和管理要求的钢管、扣件不得出租。
(六)旧钢管外表面锈蚀深度不得大于0.18mm。钢管租赁企业或自有钢管拥有企业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钢管锈蚀检查,不符合要求的钢管不得出租、使用。
(七)建设工程用的扣件五金配件必须符合《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扣件五金配件不得出租。
(八)对在市、区(县)质监部门组织的各类专项检查和监督抽检中出现一次质量不合格的钢管、扣件租赁企业和生产企业,应责令限期整改,行业协会应给予行业警示;对逾期不整改,或两次以上不合格(含两次)的,可取消备案证书,并在一年内不得重新备案。
三、施工单位应进一步规范钢管、扣件的使用行为
(一)应建立钢管、扣件租赁企业合格供应商名单,不得采购、租借、使用未经备案的钢管、扣件。
(二)建设工地应设置脚手架钢管、扣件专用堆场,堆放场地不得有积水。
(三)对进场的钢管、扣件应进行质量和标识验收,并在监理见证下取样送有资质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钢管质量检测应包含尺寸(外径、壁厚)、抗拉、弯曲等指标;扣件质量检测应包含抗滑、刚度、抗破坏、抗拉等指标。不得使用质量检测不合格的钢管、扣件。
(四)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到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
(五)承重负载设计计算应根据钢管、扣件质量检测实测数据进行复验。
四、监理单位应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质量控制
(一)监理单位应对照核查施工单位的租赁企业合格供应商名单,按照相关标准强化钢管、扣件的进场质量验收,核查租赁单位备案证书,产品质保书(合格证)和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二)监理单位对进场的钢管、扣件按标准规定见证取样,对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应责成施工单位全数退货,不得使用,并提出整改意见,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受监监督站。
五、工程监督机构应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区(县)、专业工程监督机构应加大对钢管、扣件的监督抽检力度。对发现质量存在问题的工地,应责令停止使用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依法处置;对多次出现质量不合格的钢管、扣件租赁企业,将列入不良名单,禁止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六、施工单位自有钢管、扣件的监督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市安质监总站原《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9]第026号)停止实施。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