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执行中存在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事故等级划分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造成工程结构、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和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程度,本市工程质量事故分为5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三)较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工程整体倒塌及整体报废,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四)一般质量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工程局部倒塌及局部报废,或者经加固补强造成永久缺陷,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五)普通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直接损失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严重质量问题,但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事故报告
(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按下列规定报告:
1、普通质量事故,向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市、区(县)、专业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2、一般质量事故,向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报告,由区(县)或专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的工程,同时报告区(县)或专业质量监督机构;
3、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别重大质量事故向市建设交通委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市安质监总站或市建设交通委报告。
(二)质量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向本级建设交通委或专业管理部门报告。
区(县)建设交通委和专业建设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上报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专业建设管理部门。
市建设交通委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时上报市政府。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市建设交通委,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四)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五)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三、事故调查
(一)市、区(县)建交委和专业建设管理部门应根据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也可委托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事故调查。
普通事故由受监质量监督站组织调查,一般质量事故由市安质监总站或区(县)建设交通委组织调查,较大质量事故由市建设交通委或市专业建设管理部门组织调查,重大质量事故由市建设交通委组织调查,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1、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核查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工程各参建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
3、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组织对事故项目进行检测鉴定和专家技术论证;
4、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5、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6、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7、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三)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5、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6、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四、事故处理
市、区(县)建交委应当依据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和处分。
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行政处罚权限不属于本级机关的,市、区(县)建设交通委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上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管理部门处理。
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行政处罚权限不属于本市的,市建设交通委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五、其他事项
(一)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