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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11〕795号]
 发布时间:2011-08-04 浏览:15321
  •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装、使用和拆除工作中,发生了多起安全事故,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施工现场临建房屋使用安全和拆除工程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相关企业和单位应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装、使用和拆除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通过排查和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防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二、临建房屋安装、使用和拆除管理要求

      (一)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单位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建设工程临建房屋应用技术标准》(DB11/693-2009)、《临时性建(构)筑物应用技术规程》(DG08-114-2005)及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临建房屋设计、制作、安装、验收、使用和拆除的安全管理,严防临时性建(构)筑物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建筑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的安全管理负总责,项目部对临建房屋的安全管理具体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完善的临建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三)产品化的临建房的安装,实施“谁生产、谁安装、”的原则,生产企业负责临时建房的安装工作。其它临建房的安装应由有叁级及以上承包资质或钢结构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

      安装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的要求以及相关标准编制安装施工方案,并按方案组织施工。轻钢结构临建房屋的制作单位应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资质,其它结构形式的临建房屋制作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同时,要对施工材料、制作工序严格把关,确保临建房屋制作安全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临建房屋的拆除实施“谁安装、谁拆除”的原则。

      (四)本市推行使用标准化、定型化的,满足防火要求、易于拼装、循环使用的整体箱式房屋和装配式房屋。严禁使用水泥珍珠岩保温复合板临建房屋。

      各类临建房屋,应具有在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产品技术标准;具有产品说明书,主要结构材料的质量说明书等。

      (五)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不准在临建房屋内调配油漆、稀料。食物制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和易燃、易爆物品库房等生产性用房应为1层,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办公、宿舍等临建房屋的围护结构须使用不燃材料。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须设置在首层。

      (六)临建房屋安装完成后,应由安装单位进行自检,合格后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进行安装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总承包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留档。

      (七)工地临建房屋拆除完毕,方可确认工程竣工;工地的停工时间如果超过临建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则应拆除后方可停工,复工时重新安装。

      (八)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房屋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和维护临建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和建筑的结构体系,同时施工单位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加强对临建房屋使用安全的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三、临建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临建房屋周边应当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二)临建房屋周围应合理布置消火栓。消火栓处要设有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供水要保证足够的水源和水压。消火栓周围3米内不准存放物品,地下消火栓的设置必须符合现行技术规范要求。临建房屋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做到布局、选型合理,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

      (三)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要求:

      1、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用电必须编制临电施工方案,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批准后实施;

      2、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用电,必须指定具备电工岗位资格(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专人进行管理。用电应按规定敷设线路,选用的电线电缆应满足用电安全性能要求;

      3、临建房屋不得擅自更改原设计电路,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4、临建房屋配电线路布线应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四)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居住的宿舍加强管理,采取措施有组织地做好夏季降温和冬季取暖工作,确保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取暖。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毯、电褥子、热得快等电热器具,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临建房屋使用空调、电暖器取暖时,必须采购合格的产品,并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设置专用插座,安装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用电安全。

      四、严查事故,追究安全生产责任

      临建房屋使用中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发生伤亡事故或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建立企业的不良记录,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监管,在工程招投标、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等过程中,采取限制措施。有效规范本市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的安全管理。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