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 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2012年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沪建交[2012]508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建设工程(含养护维修项目,下同)计价实际情况,现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2012年度)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含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
二、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涉及社会保障费,应以工程人工费之和为计算基础,乘以相应各专业工程规定费率计算。其费用标准详见附件。
三、投标报价中的社会保障费应当根据项目用工情况,结合本通知费用标准,以工程人工费之和为计算基础,乘以投标人自行测算的费率并填报。
四、非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其合同价中单独列明的社会保障费,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五、水利工程相关费用标准由市水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另行发布。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原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计价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2012年度)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