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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交联〔2012〕691号]
 发布时间:2012-09-17 浏览:11850
  •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建交委、财政局,各区县墙材管理部门:

      为认真贯彻实施《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沪府发[2012]3号),现将《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规范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认定管理,根据国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为本市新型墙体材料的主管部门。各区县建设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

      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墙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其中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墙材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立项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专项基金的预缴和清算

      第三条本市建筑工程应按规定预缴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向市或者区县墙材管理部门预缴专项基金。

      预缴专项基金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证书;

      (五)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表。

      第四条预缴的专项基金,根据建筑工程的实际建筑面积实行多退少补。

      预缴的专项基金,根据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清算。计算公式为:应缴专项基金额=[(建筑工程实际使用墙体材料总量-建筑工程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量)/建筑工程实际使用墙体材料总量]×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计算预缴的专项基金。

      混凝土墙、幕墙不列入墙体材料计算范围。

      第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减、免、缓征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应当提供有关文件,并到市、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主体工程完工后实施墙体粉刷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墙材管理部门提出墙材使用现场核验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墙材使用现场核验申请的,应填写《上海市建筑工程项目墙体核验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供新型墙体材料发票和生产企业供货确认单等资料。

      第七条建设单位使用符合《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见附件三)相关分类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予以返退相对应的专项基金。

      市墙材管理部门对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是否符合相关分类标准进行认定(以下简称新型墙体材料认定)。

      第八条墙材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核验申请完整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验,并做好核验记录。

      核验时主体工程全部或局部已实施墙体粉刷的,该部分不作为新型墙体材料计算范围。

      建设单位应在主体工程核验完毕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填写《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申请表》(见附件四),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专项基金预缴凭证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二)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新型墙体材料发票(原件核验后退回)及生产企业供货确认单;

      (四)现场核验记录;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六)有资质审核单位出具的工程预算书或者工程决算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条市或者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清算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审核。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专项基金清算。竣工备案后一年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三章新型墙体材料认定

      第十二条本市对新型墙体材料实行认定管理

      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须向市墙材管理部门申报认定。

      为方便生产单位办理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手续,设有墙材管理部门的区县服务窗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单位提交认定新型墙体材料的申请资料,外省市和本市其他区域内生产单位向市建材行业协会服务窗口提交认定新型墙体材料的申请资料。
      第十三条生产单位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法定检测(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测(验)报告。

      (四)综合利废产品(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除外)应出具有相应资质单位提供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掺入废弃物含量的检测报告,烧结制品中主要原材料以淤泥为主要原料的还应有水务部门的证明。

      (五)生产单位的产品生产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技术管理人员、试验室资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等)。

      以上资料纸面规格为A4,一式两份,并装订成册(申请表除外)。
      第十四条市墙材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市建材行业协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认定。认定工作分书面技术资料审查和企业生产现场考核。

      第十五条市墙材管理部门对通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建材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复审。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建材市场管理办公室颁发《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并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网址:www.ciac.sh.cn)适时向社会公布。

      对未通过认定的由市墙材管理部门将意见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外省市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单位通过当地省级新型墙体材料管理部门认定的,可以持认定证书到市墙体材料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本市新型墙材认定证书,同时应当签署上海市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书和行业自律承诺书。
      第十六条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的日常监管。对年度质量抽检两次不合格,应取消该新型墙体材料认定。

      市建材行业协会负责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单位的诚信管理。

      第十七条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有效期为2年。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有效期期满前30日,生产企业应向相关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合格后由市墙材管理部门给予延期确认。

      第十八条《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由市建交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以及本市实际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或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墙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条对符合相关政策可减免征收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经现场核查,其未按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对使用非新型墙材部分应当按实补缴专项基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1月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