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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综合实力排名资料申报和检查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0-12-23 浏览:8104
  • 附件一

     关于综合实力排名资料申报和检查的补充规定

          一、对申报产值的要求

         1、统计汇总清单必须以工程合同为基本单位进行统计,工程名称应与施工合同载明的相一致。

         2、汇总清单中每个合同单位当年完成的工作量必须要有按季实际完成工作量的记录。

         3、在申报时,每个合同单位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复印件,跨年度工程只需提供一次。凡增加工作量的应提供补充合同。(分包工程参照办理)

         4、工程结算大于合同约定金额需调整统计数据(即补报)的,必须提供经确认的结算文件的复印件。

     

          二、对申报产值的认定标准

         1、当年申报的产值应与上报统计局的数据相一致。当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处理。

         2、每个合同单位的当年完成值应与实际形象进度相一致,必要时可察看现场核证。

         3、每个合同单位的累计完成值最高不得超过中标通知或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有增加工作量的补充合同可按补充合同额增加。

         4、工程结算经确认后,可将结算造价减去已报产值的差额进行补报;反之应扣减。

         5、建设项目签订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三方合同,若约定总包单位只代扣营业税不承担其它责任且不能提供中标通知书的,则该项目的产值不能申报。

         6、未在《诚信手册》中登记的零星工程或维修项目的产值不属完成施工产值的统计范围。

     

          三、申报单位接受现场核查时的要求

         1、申报单位接到核查通知后,应提前将分散在企业各部门(项目)的申报资料中证明材料的原件集中在企业选定的核查场所,以方便核对(建议在提供复印件时注明原件出处,以提高核对效率)。

         2、确因客观原因在安排核查时间内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允许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提交原件供原核查人员确认。

         3、核查人员认为需要到被查单位项目现场或下属部门(分公司)进一步查证的,申报单位应提供方便。

         4、申报单位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无论有无理由,该部分数据一律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