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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5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8-31 浏览:9176
  • 沪建施协(2009)20 号

    关于转发“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5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现将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09)995号文《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若干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情况和事项告知如下:
         一、 前不久,协会就上海贯彻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3号公告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08规范”),通过多种方式向市建交委提出了积极的建设性意见,着重建议市建交委在印发贯彻“08规范”的文件通知中,重点要直接列示关于招标文件或合同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的规定,关于发、承包人双方确认的索赔和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的规定,关于工程价款调整的规定,关于办理工程竣工决算的规定,关于禁止重复审价的规定等。市建交委采纳了协会的建议,在995号文中,已直接列示了这些重要规定。这样,通过建交委层面的文件效应,有利于贯彻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为了执行好这一重要文件,待该文所示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规费费率、工程量清单上海地区补充项目(含措施项目)出台后(即将颁布),协会拟将从两个方面帮助会员单位实施规范做好指导服务工作:一是联系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专家,为会员企业领导作专题宣贯指导;二是与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研商对造价员的宣贯方式并组织实施。

         三、 市建交委995号文和“08规范”是今后工程建设发、承包人双方在招标和投标、洽谈和签订合同、全过程履行合同直至竣工结算备案必须要执行的重要依据,为此希望会员单位要组织本单位相关领导、部门和项目部的相关管理人员认真学习995号文和原版的“08规范”及“08规范”条文说明,特别是要熟悉和掌握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和计价规定中的重要内容和执行要求,必要的还可以制定本单位相应的执行制度或实施细则,以利执行好995号文和“08规范”,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在今后的实施过程中,企业如有遇到问题或新的情况,望能及时向协会反映。协会将进一步加强跟踪调研,加强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促使将保障施工企业合法权益的规定落地见效。


         附: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09)995号《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5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