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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16 浏览:7371
  • 关于印发《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管理,规范能效测评机构行为,现将《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本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保障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质量,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以下简称测评机构),是指在本市区域范围内,得到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认定、能够对民用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评估的机构。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具体负责本市测评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测评机构应当具备并保持承担能效综合测评、围护结构能效测评、采暖空调系统能效测评、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效测评及见证取样检测等全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条件和能力。
          四、测评机构应当在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组织机构、业务活动固定场所、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等方面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五、测评机构所取得的计量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和检查机构认可应当真实有效;认可资格、授权检验范围及通过认证的计量检测项目内容应当满足《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DG/TJ08-2078)所规定的要求。
          六、测评机构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应当与所承担的测评任务相适应,应当熟练掌握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应当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
          七、 测评机构主要承担下列业务:
          (一)民用建筑的能效测评;
          (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能效测评;
          (三)绿色建筑的能效测评。
          八、测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独立于委托方进行测评,不得与测评项目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受任何干扰而影响其测评结果。
          九、测评机构要加强测评质量管理,注重检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加强工作人员的能力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的审核以及存档工作。
          十、市市场管理总站对测评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每年进行考核,并于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考核结果。
          十一、测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场管理总站责令改正,并暂停其承接能效测评业务资格6个月:
          (一)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测评人员的;
          (三)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测评数据无法追溯的;
          (四)使用未经比对能效测评软件的。
          十二、测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场管理总站责令改正,并暂停其承接能效测评业务资格1年;情节严重的,报请市建设交通委取消其测评机构认定资格: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出具虚假能效测评报告的;
          (三)有挂靠现象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
          十三、本实施细则由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十四、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